(秦川雁塔,2021-01-12)
问:你说“但是不管怎么说,只要这些做法不违宪,不搞政变,他(川普)硬要走完所有的质疑和抗争程序,使得这个不确定的状态一直拖下去,影响大局的稳定。我认为是不值,而且令人遗憾的,但川普和他的支持者也的确有这样选择的权利,那我们也就只好等了。”但我的看法正好相反,特朗普走完所有程序,这才是维护宪法给予他的权利,他完全应该合理利用所有规则。这才是程序正义,而不是屈服于媒体。只要捍卫了程序正义,并不会损害美国体制。正如特朗普四年前的当选,让世界看到了,美国的民煮是个真的民煮,并没有被势力集团操控。
答:你的后一个说法我同意。2016年川普当选引发热议时我就说过:尽管我对川普本人并不看好,对他此后破坏TPP尤其反感,但他在传统商界、政界和媒体都不喜欢、竞选资金投入也远少于对手的情况下凭选票依宪当选,证明了美国民煮是真的,驳斥了美国民煮受金钱操控的说法。当然,真民煮并不妨碍我对某次选举结果表示遗憾。因为民意也可能犯错,也要试错。领袖不是神仙,“人民”同样不是。宪政民煮的意义在于避免暴政,但不能保证它会选出“圣贤”。更重要的是作为最有效的试错机制,如果确实选错了,人们可以下次把他选下去,不必搞代价惨重的“革命”。
但这次的大选不也这样吗?这次挺川者质疑的多米尼、邮寄票、媒体的倾向性和有争议的微弱多数等情况,上次难道就不存在?上次是“真民煮”,这次为什么就不是?仅仅因为当选的不是你喜欢的川普?上次邮寄票不如这次多,但多米尼系统是一样用的呀!这次民煮党如果可以用它“作弊”把川普搞下去,上次何以不用它阻止川普上台?难道上次的民煮党是绅士,这次就变成小偷了?上次的真民煮,这次就变成“操控”了?仅仅一次之隔,这也太快了吧?
至于你的前一个说法,我以为是对“权利”的误解。所谓权利,指的不是必须做的事——必须做的,那叫义务,而不是权利——而是可以做,也可以不做的事。
比如说民煮国家的公民有成为反对派的权利,但并不意味着你必须成为反对派。在民煮的美国,人们有骂总统的权利,但并不意味着人人必须骂总统,就不准说总统的好话。相反,只有当人们学会“坚决反对那只准拥护的统治,而愿意拥护可以反对的统治”的时候,民煮制才能巩固和持续。
如果说民煮制对民众有什么“素质”要求,或者说陷政有什么“门槛”,那就是这个——而不是信什么教、有多高的GDP等等。因为,假如人们对“只准拥护者”就驯服地只知拥护,而对“可以反对者”就盲目地一味反对,那无论什么文化中的民煮都会垮台,而砖制都不可能改变。
所以民煮国家的公民不能剥夺他人的合法权利,但对自己的权利是否一定要行使是可以选择的。在“不违宪(目前很重要的就是遵守时限),不搞政变”的前提下对计票结果提出质疑,是“红右”的权利,但并不是他们的义务,而结束质疑也是他们的权利。但是在超过法定时限之后,结束质疑甚至可以说是他们的义务,而没有新的证据又一味闹腾不休,那才真是挑战程序正义了。
这里还要多说几句与本次大选争论无关、但与民煮政治本身有关的一个重要问题,即民煮制下选民投票是一项权利,还是一种义务?这里讲的义务是指本来意义上的、即外在规范性的义务(如“依法纳税是公民的义务”)而不是比喻性的自律(所谓“义不容辞的责任”)。
这些年来,国内外都有一种来自“右边”的对普选制民煮的批判,即把“无代表不纳税”偷换成它的逆命题:“不纳税,无代表”,认为穷人(达不到赋税起征点)不应该有投票权。他们认为民煮可以,但普选制不好。“好的”民煮投票权应该有更高的门槛,纳税表示公民对国家尽责任,尽责任就可以有权利。不尽纳税之责,就不应该有民煮之权。我认为这种说法是不对的。首先纳税固然是公民的责任,但不纳税(这里仅指因贫困等依法免税,而非违法抗税)不等于不尽责任。
守法、服从治理也是公民对国家的责任,如果穷人对国事毫无权利,他们凭什么认同国家权力并服从治理?在逻辑上,一个命题成立,其逆否命题也必然成立。“无代表不纳税”意味着纳税者必有选举权,但不意味着被合法认定为无力纳税、不必纳税者就不能有选举权,也不意味着有代表者全都必纳税。亦即一个命题成立并不意味着逆命题与否命题必然成立——这是逻辑的常识,也是“无代表不纳税”和普选制两者同时成立的基础。
但另一方面,普选权本身既然是权利,而不是义务,则它也不是必须行使的。
事实上某些公民如果对国事并不关心也无主见,胡乱投票确实还不如不投。一些民煮国家(如澳大利亚)把投票作为公民义务,联邦选举时一定要投票,没有法定理由而拒不投票的公民要受到罚款。我是不理解何以要如此规定的。美国并没有这样的规定,但是通常投票率的高低也会被当做选举是否成功的标志。投票率高,会被视为民煮的成功;如果投票率低,则会引起“民煮遭遇危机”的担忧,甚至引来“民煮虚伪”的批评。其实普选权作为权利而非义务,公民是可以自由决定行使与否的。公民愿意投票而受到阻挠,当然不可接受。但公民确实不想投票,有什么理由非得强制他去投?一人一票作为基本政治权利当然应该平等,但公民参与政治和公共治理的能力由于种种因素不可能是一样的。有些公民就是不关心政治,他们难道没有“不关心”的权利吗?他们自愿放弃行使权利会影响公共治理的有效性吗?
当然,这些公民也必须有拒绝暴政恶政的权利,他们可以因为不知道哪个候选人最好而放弃投票,但如果他们发现某个候选人会损害自己,完全可以用选票阻止其上台——在形成多数的条件下。对民煮的功能而言,我认为这就够了。民煮没法保证选出“圣贤”——即便规定公民必须投票也保证不了。但是民煮可以避免出现暴君——只要公民永远可以自由投票就能做到。
所以在公民的普选权和其他民煮权利得到确认的情况下,实际投票率低并不是坏事,甚至可能是好事:它意味着大量的公民虽然对选不出理想的圣贤感到有些失望和“没劲”,但并无严重的不满;他们愿意接受只要是民煮(哪怕自己并不参与)产生的任何领导人。美国的民煮历史上就经常处于这种状态。相反,公民极度热衷于政治以致投票率奇高也未必是好事。这次大选就出现了这种情况。在这种状况下,要求人们把“抗争的权利”运用到极致,狂热地坚持到最后,其实是非常不智的。如此不知妥协地“行使权力”很有可能会过界,那就不是合法的权利,而且真会“损害美国的民煮体制”了。
行文至此时,传来了美国1月6日发生挺川派大规模冲击国会导致流血骚乱的坏消息。这表明人们的担心是有道理的:不知妥协地“把抗争的权利运用到极致”往往物极必反,变成了违法的暴力,造成了对民煮的损害。对川普这种不负责任的煽动是必须谴责的。这一天之前他们闹下去“是不值,而且令人遗憾的”,但只要不违宪不搞政变也只好等。而现在就已经不是什么“不违宪不搞政变”了。平息骚乱,确保和平移交权力不能再等,彭斯、拜登等两党绝大多数政治家是做得对的。
而这件事的反思也不止于此。事实上,民煮制下“对‘可以反对的体制’就盲目地一味反对”的现象已经不止这次,而且也并非只是一方有这个现象。过去几个月中持续的BLM运动中就出现了不少打砸和暴力,反对该运动的一方也是如此。这在民煮国家的“运动”中并不是仅有之例,从美国1960年代民权运动、1968年法国“五月风暴”到前年的法国“黄马甲”运动,都出现了“越界”的暴力。
无论哪一方,无论这些怨气有多少理由,在合法民煮权利已经存在的情况下,使用违法暴力“抗争”都是不对的。这绝不是什么“和稀泥”,因为合法与非暴力本身就是一种原则。马丁路德金的抗争和当时的美国政府都坚持的这一原则,今天的“两派”都没有理由抛弃。事实上,“愿意拥护可以反对的统治”和“坚决反对只准拥护的统治”两种态度本身就是统一的,否定了一个,就没法去追求另一个。在这方面“极端激进”和“极端保守”很可能就是一回事。
川普下台如今已成定局,而且因为他在1月6日的蠢举还可能付出别的代价。但是由他的主张和他这四年任期引发的争议仍会继续下去。
无论他多么令人讨厌,他的很多主张我们多么无法接受,这次大选有将近一半或7400万选民支持他,仍是个不容忽视的现实。对于他在1.6流血冲突后仍然鼓励支持者无节制对抗的言论,网络平台予以阻止,我认为是应该的。但是对他不涉嫌鼓动暴力的其他言论,更不用说他那七千多万支持者的声音,相信美国人仍然会持“我不赞成你的观点,但捍卫你发表观点的权利”的态度,仍然维护一个多元、宽容、自由的美国。我也会对这些争议问题继续予以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