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day, March 16, 2020

郑也夫:文亮升天,宪法扫地——评训诫书

     (纵览中国,2020-02-08
        李文亮事件让孤陋寡闻的笔者第一次听到训诫书。而世人一路寻根:从病毒蔓延世界,到国内封城封省,追溯到封口,定格在一张训诫书上。训诫书帮助世界认识今日中国。它让全体中国人在世界面前蒙羞:我们的国民还蒙受这样的待遇,我们的首领还操持这样的手段。
        法律上“训诫”一词较早出现于196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训诫问题的批复》。《批复》指出,法院对情节较轻的罪犯分子不判处刑法,予以训诫。1987年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不满14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免予处罚,予以训诫。此处的训诫接近该词汇的本意,即家长对未成年子女的管教。那时训诫尚处在一个狭窄的法律范围中,或犯罪(笔者注:可以明确裁定的)较轻,或犯罪人年龄较轻。不幸的是,以后训诫扩大化,被移植到两个领域。其一,上访。本文对此不予探讨。其二,本文讨论的言论管束。
        在李文亮事件中,训诫人是派出所的两名警察。被训诫人是一名具有博士学位的市中心医院的大夫。被训诫的事情是李大夫关于医疗领域的言论。我们还看到,这份训诫书是编号的表格。它说明了管束言论的训诫已经成了制度化的手段。如果说训诫是通过吓唬去约束人们的言论,训诫书说明了它已成为制度化的手段。恐吓可以是口头的。而这份训诫书中被训诫者做了书面回答并签字。它与耳提面命有何差异呢?笔者理解,此乃严格管理之贯彻,免得基层警察对派遣他们实施的训诫敷衍了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对公民言论加以训诫,是违背宪法的。公安部门这么做,就是执法犯法(我不说知法犯法,因为他们的认知,我不确知)。而印制且编号的训诫书就是组织化的、制度化的犯法。李文亮事件演至今日,为这次训诫辩护的言论已经稀少,武汉公安局方面说我们是执行,并未评价这次训诫。笔者要强调的是,在逻辑上对言论的训诫有两种可能的错误。其一是某次训诫,比如李文亮案。其二,对其他人,其他观点,其他事项的言论,就可以训诫吗?笔者对此断然否定。对李文亮案的反思,如果只停留在对他的训诫就不叫反思。因为其言论正确无误。而宪法保护言论自由,意味着不可以因言论不正确就禁止,就训诫。在一个良好的舆论生态中,错误的、片面的言论都会遭遇它的对手和批评者,不需要公安或其他权力部门出场。
        这份训诫书的抬头是武汉公安局,如果此类训诫书只存在于武汉公安局事情就简单了。而如果其他省市的公安局,都有此类训诫书,则有理由怀疑和追问:这是高层的默认还是高层的指令。武汉疫情,无论是蔓延规模还是深层原因都指向天下兴亡的问题。每一个有良知的匹夫都该超越武汉,追究中国破坏宪法的根子。
   晚清末年,当杨乃武被判死刑时,《申报》鸣冤文章的结尾是一副对子:乃武升天,斯文扫地(乃对斯,武对文,绝妙)。对联中隐含着中国传统社会的规则:如此对待一个有科举功名的人不够文明。笔者并不认同刑不上大夫。赶巧,医生的别名就是大夫。一个警察就医疗上的言论去训诫一个有博士文凭的大夫,放到哪个社会中都是滑稽的。它说明我们的权力运作既背离宪法,又背离传统与常识,真的走到了荒诞的程度。
        管制言论早就让中国社会蒙受巨大代价。这次的不同仅在于,上苍以数百条生命警醒我们:言论自由是良好社会的生命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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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郑也夫:财产公示,请自常委始
(独立中文笔会,2019-12-23
        腐败非个别民族之专属。它遍及今日世界。腐败削弱政府效能,败坏其声誉,伤害其合法性。因而,世界上大多数政府都为腐败大伤脑筋。筛选的结果是,诞生于欧洲的公务员“财产申报—公示”制度广被四方。这制度公正、平和、低耗、无涉意识形态,非西方传统的国家也纷纷采纳,遂传遍一个世界。遗憾的是,在治理腐败的道路选择上,今日中国仍外在于这个世界。
                          一.万国共识
        据世界银行统计,2016年世界上有153 个国家及地区建立了公务员财产申报公示制度(世行2013年的统计是137个国家及地区)。
        申报与公示的主体:美国大约3015 级以上的政府官员要申报财产,大约2.5万名高级公职人员要申报并公示。日本审议官以上公务员要申报财产,近5千名高级公务员要公示,还有两万人要根据《政治伦理条例》来判定是否公示。韩国有18.8万公务员要申报财产,1800人要公示。其他国家大多也是公务员中的一部分要申报,申报人员中的一部分要公示。台湾比较例外,所有申报都要公示。(摘自中国社会科学院课题组编 《国外公职人员财产申报与公示制度》)
        申报与公示的内容:不动产,银行账 户,收入状况,有价证券,车船飞机,收藏 品,等等。俄国还要求公务员申报数额超过三年收入总和的一次性开销。多数国家申报以上内容要兼及未成年子女。
        申报人向各自所在机构申报,必须公示的也由各机构公示。因管理成本所限,基本上都不核查。仅有极少数国家地区以抽查的 方式来核实。申报—公示制度的优势,恰恰在于它不消耗核查成本,而坐收巨大威慑力,其威慑机制如下。一,凡高级官员的公 示,公众可以随意查阅、复印,他们代替正式机构完成了官员财产的核实。二,不公示的申报材料被严格保管,方便了举报或案件调查时的核对,故对举报投诉反应迅速。 三,申报不实要严惩,有些国家仅申报不实即免除官职。四,网络传播是申报不实的致命杀手。五,申报虽然比公示承受公众监督的压力小一些,但很多中低级官员有升迁的动力,即他们日后可能进入财产公示的行列; 他们早期的申报提供了其财产的清晰的轨迹,早期作伪将毁掉自己日后的仕途。笔者以为,以上机制是这一制度精髓所在。新加坡只申报不公示。李光耀说:财产公示将削弱新加坡政府机构对人才的吸引。国情不同,李氏的道理用在官本位的国家,则财产公示可以削弱功利之徒对官场的向往,吸引热爱公益者进入。
        “申报一公示”制度从无到有,在很多国家都非一帆风顺。相反,大多经历了数十年的奋斗过程。催生因素中有高官腐败事件导致的抗议运动,也有国家元首率先公示自家财产的推动。
        1984年日本首相中曾根康宏为切割与洛克希德事件的牵连,也为顺应民众要求政治家公示财产的潮流,带领内阁大臣公开各自财产。1989年宇野宗佑首相为撇清与利库路特案的瓜葛,也与其内阁成员公开财产。以上举动促进了日本国会1992通过《国会议员资产公开法》。 19932月,韩国总统金泳三上台伊始就公布了自己的财产。同年6月韩国《公职者伦理法》完成了修订。20094月俄国总统梅德韦杰夫和总理普京公布家庭财产,副总理和11位部长紧随其后。于是,俄国已经写入《反腐败法》的官员公示财产的规定很快实施。
                          二.中国独步
        与世界大多数国家不同,中国选择了一条特异的反腐路径:执政党自清门户。1978 年成立了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2012年纪检委的反腐力度陡然上升。其查处方法是限制被调查的党员(也有非党员)干部人身自由的党内隔离审查,即赫赫有名的双规(《中共纪检工作条例》第28条第一款第三项: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国家法律规定拘留审查的严格时限,若证据不足24小时之内必须放人。“双规”凌驾于这条法规之上。
        国有国法,家有家规。但有些权力,比如拘留权、剥夺自由权,一向被国家垄断。 若承认国家法律的至高地位,一个党有独立于它的拘留审查权吗?纪检委的双规无异于法外有法。这举动赫然呈现在世人面前,非议不绝于耳。执政者心知肚明,遂于2017 年末祭出了合并纪检委与检察院的招数。法外有法的问题似乎去除,但取而代之的是党法合一。检察院监督法院,司法独立于党派与社会利益群体,这一经长期奋斗、渐趋形成的制衡势态荡然无存。
        纪检委的审查制度在公正性上有大疑问。在“申报一公示”制度下,法律要求的财产公示无一遗漏,普通公民均有权查看某一公务员的公示;官员的财产申报会迅速地与公众的举报核对;即全体公务员在面对公众监督上是平等的,尽管被公众查看或举报可能是偶然的。而在纪检制度下,一个官员被调查与否,不取决于公众及怀疑某官员的某个普通公民,只取决于纪检机构。虽说调查有时源于举报,但举报必核查吗,都向举报人回 复吗?
        自清门户,动机是为了向社会证明本党清白,手法是通过抓出更多的腐败分子来完成证明。无奈抓出更多腐败分子逻辑上存在着两种可能性。第一,已经抓出这么多,漏网的不多了。第二,漏网的多着呢,不然怎么一下子抓出了这么多。为什么一定是第一种可能性呢?一句话,反腐的已有成果无力向社会证明未被证伪者(此处“伪”即“腐败”)的清白。
        随着中国反腐的推进,“打击异己”的说法日盛一日。不幸,此说法在逻辑上可能存在于反腐的每个权力级层。“申报一公示”制度则可免于这种嫌疑,因为那里每个官员都同等地面临大众与政治对手的有效监督。纪检制度下有无打击异己只有各级执掌纪检权力者自己知道。而要证明一碗水端得平,不存在打击异己,几乎是不可能的。不管你揪出了多少腐败官员都不能证明未出事者是清白的,因而也不能证明这不是打击异己。因为逻辑上可能更多的人是腐败者,且有证据,但被打击的只是不驯顺的。
        当下执政党的反腐,与其说是为了提升执政效能,毋宁说是为了向社会证明自身清 白。遗憾无法实现。现行反腐方式成本高昂、缺乏公正性、负作用巨大,是思考走上世界多国反腐大道的时候了。
                 三.两策催生
        1988年中国两会上已有关于公务员财产申报的立法动议。然而三十余年来进展甚 微。当然高层决策者也从未打压官员申报财 产的呼吁。笔者不清楚决策者的想法。逻辑上两种可能性并存。其一,不想这么做,又不便公开反对,所以不实行也不反对。其二,明白这是反腐之正招,大势之所趋,唯担心这是一步险棋。险在何处?笔者猜想,未出问题的官员中仍有大量腐败者。一方面,搞财产申报可能面临官僚系统的集体抵抗。另一方面,实施申报将导致官僚系统断崖式塌方。
        笔者以为目前的反腐方式根本完不成反腐,还将败坏中国的司法系统。果真想搞廉政,官员财产申报是绕不过去的。但另一方面,即便是笔者这样的政府批评者,也不愿看到官僚系统的崩盘。笔者乐见的是:以申报和公示制度开启全面、公正的反腐,在此一过程中一些官员坦白自新,官僚系统免于全军覆没。为此,笔者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一项社会与官僚系统的妥协方案:科级以上官员在规定日期申报财产及受贿情况。无论何种形式的腐败,凡低于一定数额(比如 100万元)的,交出全部非法所得,职务照旧。凡高于这个数额的,交出全部非法所得,免除官职,但不追究刑事责任。但申报不实的腐败者一律诉诸司法。笔者之所以愿意对腐败者宽容,是因为认定非如此很难建 立官员财产申报制度,而通过妥协建立这一制度极其上算、收益巨大。只有凭藉申报—公示制度,我们才可望踏上真实、公正、彻底的反腐之路。
        笔者的第二项建议是请七位常委带头公示财产。笔者已聆听多次:打铁先要自身硬。带头公示财产是自证清白和垂范官场的好方式。如是,则不怕申报公示推行不下去。中国财产申报的立法动议提出30余年了。是社会与正直的官员倒逼高层的时候了。
        愿意的人历史领着走,不愿意的人历史牵着走。

                          完稿于2019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