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ursday, February 28, 2013

王维嘉:自保、自治、自律——企业家NGO的公共诉求

(摘錄)
           (2013-02-27共識網)

        过去几年发生在重庆的唱红打黑给全中国的企业家带来了巨大的震撼。 重庆事件告诉我们,企业家的生命和财产是没有保障的,生命是可以用比渣滓洞更残忍的手段摧残的; 财产是可以任意没收的。去年9.18各地的在民族主义口号下的打砸烧告诉我们一个普通市民的财产是可以随时被烧掉的,头是可以被砸破的。这两件事的发生都有深刻的社会背景,绝非偶然。在任何一个法治国家,打击黑社会都是正常的。最支持打黑的其实是企业家,特别是没有特权的民营企业家,因为黑社会的特点就是暴力垄断市场,进而使守法的企业无法经营。企业家中当然有犯罪的也必须接受法律制裁。 但大量事实已经证明重庆发生的是罗织罪名,严刑逼供,假证假供,编造纪录,严重践踏法治的人身迫害。

  虽然这只是在一个城市,一段时间内大面积出现的情况,但如果不是那件极为偶然的公安局长夜奔美领馆事件, 谁能保证重庆模式不会在中国大面积复制?值得我们警醒的是,重庆大面积迫害企业家并不是孤立的,是过去十年来大的政治气候积累的爆发,重庆的事情也不是偶然的,是有着深厚的制度背景的。看到一篇文章说,重庆打黑是有宪法背景的。为理解这句话,我特地查了2004年最新修订的宪法。以下是宪法中的相关条文:

  我们的国家体制: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

  查遍了所有词典,发现“专政”只有一个英文翻译:“dictatorship“。 而”dictatorship“ 更常用的中文翻译是 “独裁“。全世界在宪法中明确表明自己是专政国体的只有两个国家。

  阶级斗争还要搞吗?

  宪法里说,“在我国,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已经消灭,但是阶级斗争还将在 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

  所有制的不同待遇: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 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

  财产的不同待遇:

  “第十二条 社会主义的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第十三条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任何一部宪法中保护的财产当然是合法财产,为什么私有财产前面要特意加“合法“二字呢?为什么私有财产不可以和公有财产一样”神圣不可侵犯呢“?当法律的自由裁量权非常宽泛时,当指认财产“不合法”非常方便时,公民的私有财产就非常容易被侵犯。 这正是在重庆发生的。

  除了宪法外, 还有大量的刑法和各类法律法规的规定,比如劳教制度等都严重地威胁着公民的生命权和财产权。著名律师陈有西在微博上说:“中国刑法八个修正案,市场秩序方 面罪名已发育到112个。罗织很方便。抓起企业家,随便可弄到五个罪以上。不移民就是进去 。中国刑法分则不简化合并,这类吓走富人的现象会愈演愈烈。”

  看看其他省市不时出现的非法迫害企业家的事情就可以知道,只要这个国家还是一个专政国家,只要宪法内的歧视性条款还在,只要可以被滥用的刑法和法规不修改,类似重庆这样大面积侵犯公民的生命权和财产权的事件将不会是最后一次,重庆也不会是最后一个地方。只要侵犯生命权财产权的理念堂而皇之地存在,侵犯 到每个人自己头上就只是时间问题。 在西方18世纪就解决了保护生命权,财产权,言论自由等基本人权; 19世纪解决了取得以普遍选举权为首的政治权利; 20世纪解决了男女平等,种族平等等社会权利。 而我们的当务之急是争取保护自己的生命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