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turday, January 5, 2013

童之伟:全面反思薄熙来式民粹主义

2012-12-26 13:05:10 来源:凤凰网     
    凤凰网编者按:2012年即将过去,凤凰网资讯推出大型策划《重庆·2012》,聚焦本年度最大新闻--“薄王事件”的发生地。在重庆,我们清晰地感受到部分精英人士对薄王时期践踏法治、大搞个人专权的反感与恐惧;同时也听到部分普通民众对巨变的肯定,甚至对过去的怀念。
   为何重庆会出现两极化的声音?为何至今仍有相当大的群体怀念过去?如果不弄清楚这背后的缘由,我们认为对重庆事件的反思原未结束,重庆过去五年发生的一切随时可能重演。
凤凰网特约请童之伟先生撰文,深度解析重庆事件背后。童先生是华东政法大学教授,主攻宪法研究,自2009年起观察重庆打黑,并在2010年批评重庆打黑中的黑打问题,并发表《重庆打黑型社会管理方式研究报告》、《风雨过后看重庆》等多篇文章。
   童之伟认为薄熙来在重庆的作为可称之为“薄式民粹主义”,主要特点是操弄贫富对立、官民对立,让民众形成“越左越革命”的错觉,从而迷惑、蛊惑民众,借运动式唱红来做政治动员,借暴力式打黑来管理社会,实质是文革的局部复活。童教授认为,薄的做法很具迷惑性,掩盖了真正的危害性,让普通民众难以辨别真相。
   
全面反思薄熙来式民粹主义

凤凰网特约撰稿:童之伟

        披挂着红色迷彩的薄熙来式民粹主义在重庆风行一时,可以说是“文革”在中国新的历史条件下的一次局部复活。其危害范围,则远远超出重庆地域。不过,就个体而言,在薄式民粹主义的影响下,人们受到的损益往往很不相同:有的公民直接深受其害,有的间接蒙受其害,但的确也有机构或人员获益。这正是民粹的欺骗性所在。
        薄式民粹主义对中国社会危害巨大,但具体说来到底有多大?为什么不同阶层对其危害的认识完全不同?为什么薄熙来那一套能在重庆持续肆虐达四年之多?我们对薄式民粹主义的反思是否已经触及到根本?这些问题仍需研究。
薄式民粹特点:操弄贫富对立、官民对立
        我曾把薄式民粹主义的主要特点概括为:出于一己之私操弄贫富对立、官民对立,抽掉民主中保护少数的内容,遇事绕开合法还是非法的判断,迎合一时一地的“多数人”感觉,剑走偏锋。在读了《南都周刊》最近发表的《起底王立军》后,我感觉自己对薄式民粹主义的概括远不如重庆公安局前局长王立军描述得生动、直观--“王立军称,劫富济贫是世界通用,他以普京为榜样称:‘十个人,普京出手把两个富的全干掉,两个一般富的一看,为了保全自己,也会把自己的东西贡献出来,剩下的六个穷人会说,干得好’。王称,这就是民情,如果黄光裕在重庆,不会发展到今天。”王的此番说辞,无疑直接反映了薄、王“共识”,揭示了薄式民粹主义之精髓。
        薄式民粹主义操盘者对中国现今的弊端和“民情”是看得很准的:民众普遍容易形成“越左越革命”的错觉,能轻易被左的革命色彩迷惑;普遍缺乏保护少数人权利的健全民主意识;习非为是,习惯了生活在“言重于法”和“以言代法”的社会环境中;短视和非理性,遇事只顾眼前感受,认识不到法治是其基本权利的保障;由于官吏的产生方式和经济政治利益分配严重不公,相当多民众内心充斥着仇官仇富的极端情绪。薄式民粹主义的操盘者知道,拉起红色大旗既可以掩饰自己谋取私利的行为动机,又能将其作为虎皮,唬住选民。于是,他们开始肆无忌惮地强化贫富对立和官民对立,进一步撕裂原本已裂痕很深的社会,并在一定程度上成功地把自己塑造成为“贫”和“民”的代表形象。
   
        薄式民粹方法:运动式唱红与黑打式打黑
        薄熙来操弄民粹的基本方法,是借运动式“唱红”的形式,进行大规模、持久性的政治动员。重庆“唱红”纯属薄为实现其个人目标进行的政治动员,是毫无生产性内容的大规模公共资财消耗。官方权威数据显示,仅从2008年6月到2010年11月,重庆就举行了唱红歌等活动22.61万场。重庆动辄组织数千人、上万人的红歌会,最多时达到一次10万人同场,还组织千人进京唱,组织数百人唱到香港。这样持续近4年的折腾,投入了巨大的财力,这些活动的开销,最终“埋单”者只能是重庆民众,甚至是全国民众。这个过程耗费巨大财力,而此前国人居然很少人能看到民生的巨大伤害,可见“红”的迷惑性有多大。
         薄式民粹主义的黑打式“打黑”虽有治安效果,但从总体上看却主要是在推行与民主法治完全背离的暴力型社会管理方式。重庆“打黑”向举国展示了那里公权力违宪违法的肆无忌惮。在那里,刑讯逼供十分普遍且惨无人道,公民人身自由、言论自由等基本权利可被任意剥夺,连众多警察都遭刑讯逼供,致使全市冤假错案堆积如山。在当时的重庆,薄熙来即党的化身、市委的化身、中央的化身,市人大、市政府对其惟命是从,市政协无人敢对其施政内容表达任何异议,市各级法院检察院办案均不得不仰其鼻息。薄熙来通过纵恿亲信滥施暴力,无制约地运用技侦手段,同时又操控司法,使重庆社会一度笼罩在红色恐怖气氛中。
薄式民粹主义提出超越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共富”概念,但实际上是在“劫富”。这种做法,使宪法中“基本经济制度中多种经济形式并存、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规定受到极大破坏。到薄、王倒台时止,重庆最富有的一批民营企业老板大都因极其可疑的罪名,被整得倾家荡产,甚至家破人亡。
   
        薄式民粹出现并长期推行的原因分析
        薄式民粹主义产生在重庆,并在那里推行四年之久,有偶然性也有必然性:出现在重庆是偶然的,但即便不出现在重庆,也会出现在其他地方,这就是必然性。在必然性上,薄式民粹主义的出现和长期推行,至少包括以下几个原因:

        第一,宪法上的理论困扰。中国宪法的基本概念或原则,在论述上不和谐,造成中国社会的理论困扰。例如,宪法一方面宣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尊重和保障人权;另一方面又留下阶级斗争的尾巴,并将描述国家性质的核心概念定位于专政一词。又如,宪法规定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经济存在和发展,承诺保障其合法权利,而宪法奉行的整个理论体系,又在逻辑上非常确定地包含了“所有允许非公经济存在只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阶段性措施”的这层意思。如此等等。
 
        第二,文革未被清算。“文革”没有得到彻底的清算和否定,一些具体内容和做法难免死灰复燃。“文革”的很多真相都尚不清楚,连真相都没有,那当然更谈不上吸取教训。薄式民粹主义在重庆展现出很多与“文革”相同的内容和外观,例如运动式施政、公权力组织的红海洋、全权型专案组、变相废止法院检察院公安相互制约的内容,等等。不能彻底清算文革,焉能彻底清算和否定薄式“小文革”。

        第三,地方权力过于集中于个人。各级地方行政区域都是权力高度集中于党委,地方党委的权力集中于书记个人,地方党委书记客观上拥有调动本地一切公共资源,决定、处置本地一切国家机关事务的权力,没有任何刚性的制度能对其进行有效制约。所以,地方党委书记是否遵守宪法、法律,在多大程度上遵守宪法、法律,近乎完全取决于其个人政治、法制素养。

        第四,地方司法不独立。地方法院、检察院、公安部门都是地方党委书记事实上的下属,包括刑事案件在内的所有案件的办理,只要书记有明示或默示,这些国家机关基本上都会千方百计去贯彻,即使违宪违法,他们也往往在所不惜。在地方党委书记甚至纪委书记、政法委书记面前,地方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宪法、法律条款基本上都形同虚设。

        第五,民众缺乏辨别民粹的能力。民众长期缺乏在本源意义上实践民主的机会,因而不大可能形成和巩固正确的民主观念,故总体来说没有辨别民粹与民主的能力,很容易受蛊惑。

        第六,民众无法了解真相。所有区域性言论传播平台都掌握在当地党政机构及其官员手中,在特定方面的所有信息,基本上是按地方当局的意图定向发布的。这种情况造成民众无法完整了解相关事态之真相,也不可能通过交流不同观点,来辨明是非曲直。
第七,民众不相信法律。民众长期生活在以言代法、言大于法的社会政治环境下,很少直接感受宪法、法律对个人权利与自由的保障作用,因而缺乏宪法、法律信仰,不相信宪法、法律,也无法养成在公共生活中对各方行为首先做是否合宪合法的判断的习惯。
第八,薄式民粹特别有迷惑性。薄式民粹主义披挂着红色迷彩,这使得其内容在中国特定社会背景下对普通民众特别富有迷惑性。“‘左’带有革命的色彩,好像越‘左’越革命”。所以,对重庆的“红海洋”,普通民众很难从组织权限、行为动机、财政经费来源和运用方面审视其合法性。对打黑,只要铺天盖地宣传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罪恶,公权力组织刑讯逼供、“大三长(公检法)”合署办公之类的违法问题就很容易避免被追究。至于说刮共产风跳过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马上兑现共同富裕,因其易于迎合人们的速富的渴望,而很容易得到民众叫好。
   
        全面反思薄式民粹主义

        薄式民粹主义遭到决定性的挫败,这是中国之大幸、执政党之大幸。目前,民间和官方都对其进行了反思,但还没有全面击中要害。反思薄式民粹主义逆流是一件需要花费很多时间和精力的艰难工作。首要的艰难在于,我们将不得不直面中国政治经济体制的许多深层次弊端。反思薄式民粹的力度,主要取决于推进政改的决心大小。正如温家宝总理在2012年两
会记者会上所言,如果不推行政改,文革还可能重来。

        其次,反思薄式民粹主义之所以困难,还因为查明相关真相有很大难度,须耗时费力。查明全部真相包括查清薄熙来和家人、亲信的违法犯罪事实,及其危害结果。有完整的真相,才能实事求是地全面深入反思薄式民粹主义。从这个意义上说,我们对的反思才刚刚开始。

        反思薄式民粹主义是为了吸取教训。我们要从中吸取的教训初步看来至少应该包括四个方面:必须从法律制度上解决地方权力过分集中于党委、党委书记的问题;必须更切实保障言论自由和人身自由;各级地方必须形成独立的、有公信力的司法,其中所说的独立,主要是独立于当地党委和党委书记;中国领导层应重申“中国要警惕‘右’,但主要是防止‘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