幻想化解不了多党民主的悲剧---为什么“多党民主是个坏东西”?
中评网2009年12月18日首发了我的一篇题为“多党民主是个坏东西”的采访录后(治理网2009年12月19日转载),天则所所长盛洪提出,希望看到一篇论述而不只是问答的文章。考虑到论题的重大,我特意写了本文(更详细的论证将在新著《多党民主的悲剧》中给出)。本文包括以下六个部分:
第一,常识的民主观
第二,常识之外的民主观:“民主3.0”与“产权国家论”
第三,一个恼人的事实:“民主势不可挡”新解
第四,民主的“公地悲剧”特征
第五,多党民主与一党立宪:影响中国前途的五种“原教旨主义”
第六,结论:一种新的国家观
1,常识的民主观
《北京日报》2006年10月23日发表了俞可平的“民主是个好东西”一文后,历史学家朱学勤说:“现在大家终于齐声说了一句大白话,民主是个好东西,难道民主不是个好东西,还是个坏东西吗?这真像幼儿园里的一声叫喊,荒废了九十年了”。本文的目的,是希望让大家看清楚这句“幼儿园里的大白话”会有什么问题,而且问题为什么不是一般理论常识所想象的那种问题。
首先,大家所说的民主都是一个意思,指的就是现代西方的多党民主,也叫自由民主、议会民主、间接民主、宪政民主、西方民主等等。当然,这些词在侧重点上会有所不同,但在权力来源的政权意义上,它们指的都是现代西方那种多党轮流执政、协调社会冲突、避免政治独霸的自由竞选制度;在权力制约的运行意义上,它们指的都是现代西方那种分权制衡的宪政安排和程序平等的法治秩序。当然,我们也可以说西方各国的民主有不同的模式,但在“多党自由竞选”的宏观意义上,它们是共同的。
蔡定剑在“重论民主或为民主辩护”一文里把西方民主的好处归纳为:遵循多数人的决定、保护少数人的权利、有利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有效防止腐败等等。他还特别指出了民主的批评者们几点方法论上的错误:
第一,反民主论者在追随西方“大师”们批判民主时,忽视了西方学者对民主的反思批判,是以形成共识的民主作为基本价值和共同基础的。
第二,反民主论者非常武断地把民主有意歪曲为选举和“多数决”,然后对选举制和“多数决”的缺陷大加挞伐,从而否定整个民主制度。
第三,反民主论者把法治与民主加以人为地割裂,把民主打入地狱,把法治捧上天,而实际上,民主制度中有法治要素,法治离不开民主。
第四,反民主的“法治主义者”有意无意把“法制”与“法治”相混淆;他们不知道法制是专制统治者的工具,而法治不仅是政府统治的工具,更是人民管理和控制政府的工具。
蔡定剑总结说:“我们还不敢断言民主制度永远可以抵制多数人暴政的出现。但是,民主能比专制制度带来更加持久的稳定和和平,即使有多数人的暴政也比个人专制和少数人的暴政来得更少,和在历史上造成的危害相对更少,这些都是不争的事实。民主不是一个完美的制度,而是一个有缺陷的制度。民主政府也会犯错误,但能够在最短时间里纠正。民主政府中也会产生腐败,但能在最短时间内发现”。
如果按照俞可平在“民主是个好东西”中的归纳,民主的好处和本质还包括:“在人类迄今发明和推行的所有政治制度中,民主是弊端最少的一种”,“民主保证人们的基本人权,给人们提供平等的机会,它本身就是人类的基本价值。民主不仅是解决人们生计的手段,更是人类发展的目标;不仅是实现其他目标的工具,更契合人类自身固有的本性。即使有最好的衣食住行,如果没有民主的权利,人类的人格就是不完整的”,“政治民主是历史潮流,不断走向民主是世界各国的必然趋势”,“对于那些以自我利益为重的官员而言,民主不但不是一个好东西,还是一个麻烦东西,甚至是一个坏东西”。“从国内政治层面说,如果政府主要用强制手段,让人民接受不是他们自己选择的制度,那就是国内的政治专制,是国内的暴政;如果一个国家主要用强制的手段,让其他国家的人民也接受自己的所谓民主制度,那就是国际的政治专制,是国际的暴政。无论是国内专制还是国际专制,都与民主的本质背道而驰”。与此同时,俞可平也指出民主的局限:
第一,民主会使公民走上街头,可能引发政局的不稳定;民主使一些在非民主条件下很简单的事务变得相对复杂和烦琐,从而增大政治和行政的成本;民主往往需要反反复复的协商和讨论,常常会使一些本来应当及时做出的决定,变得悬而未决,从而降低行政效率;民主还会使一些夸夸其谈的政治骗子有可乘之机,成为其蒙蔽人民的工具。
第二,民主是一种保障主权在民的政治制度,它只是人类众多制度中的一种,主要规范人们的政治生活,而不能取代其他制度去规范人类的全部生活。民主有内在的局限性,不是万灵药,不可能解决人类的所有问题。
第三,民主可能破坏法制,导致社会政治秩序的一时失控,在一定的时期内甚至会阻碍社会经济的增长;民主也可能破坏国家的和平,造成国内的政治分裂;民主的程序也可能把少数专制独裁者送上政治舞台。因此,有时民主的代价太高,甚至难以承受。
第四,一些政治家不了解民主政治的客观规律,不顾社会历史条件,超越社会历史发展阶段,不切实际地推行民主,结果只会适得其反。一些政客则把民主当作其夺取权力的工具,以'民主'的名义,哗众取宠,欺骗人民。
俞可平的“民主条件论”遭到了于成玉的批驳,说它“在学术上并没有任何新意,全篇内容充其量不过是关于民主概念的常识性重复或拷贝,其中还参杂了一些意识形态的曲笔”,是“只听楼梯响,不见人下来”的堵塞渴望民主者嘴巴的“最好的东西”。另有人更干脆地说,俞可平是“打着民主反民主”。
2,常识之外的民主观:“民主3.0”与“产权国家论”
以上的正面和反面的论点,都无一例外是一些常识的民主观。在理解一种“非常识意义”的民主观之前,这些正反论点都似是而非,类似于美国哲学家阿拉斯代尔·麦金太尔在《追寻美德》中所说的个人偏好而没有“公度性”的“道德争论”,因此,所有类似争议都是“非判决性”的,也是毫无实质意义的。“民主的细节”固然重要,但如果细节里没有思维,那它就是美国经济学家科斯所说的“一堆需要理论来整理不然就只能一把火烧掉的描述性材料”。
在中国大陆,迄今为止的民主问题争论,都未能涉及民主的真正本质。用英籍奥地利哲学家维特根斯坦的话说:“洞见或透识隐藏于深处的棘手问题是艰难的,因为如果只是把握这一棘手问题的表层,它就会维持原状,仍然得不到解决。因此,必须把它'连根拔起',使它彻底地暴露出来;这就要求我们开始以一种新的方式来思考。……难以确立的正是这种新的思维方式。一旦新的思维方式得以确立,旧的问题就会消失;……因为这些问题是与我们的表达方式相伴随的,一旦我们用一种新的形式来表达自己的观点,旧的问题就会连同旧的语言外套一起被抛弃。”
这里要讨论的民主的本来面目,是一般理论常识之外的、大家都还没有看到的那个民主。这里的讨论强调“实证至上”,我关心的是“人性和人性之上的民主制度”到底“是什么”。实际上,我们之所以在“该怎么办”上误入歧途,原因全在太急于“该怎么办”而在“是什么”上一知半解。
常识之内的民主来源于希腊的古典民主,西方历史上最伟大的三位哲学家苏格拉底、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都是古典民主的怀疑者和批评者。亚里士多德从统治者人数的标准,把国家政权分成君主制、贵族制、民主制。亚里士多德虽然是百科全书式的伟大思想家,但在政权分类标准问题上,他的统治者人数标准却是“技术含量”较低的尺度。我把古典含义的民主观称为“民主1.0”,把洛克、卢梭、孟德斯鸠以来的现代含义的民主观称为“民主2.0”,把下面要介绍的“非常识意义”的民主观称为“民主3.0”。
为什么“统治者人数”是政权分类“技术含量”较低的尺度呢?在古希腊非严格意义的直接民主中,用多数人统治来定义民主还勉强说得过去;在现代意义的间接民主中,多数人统治已经无法反映民主的本质。用卢梭的话说,统治者永远是少数人,多数人统治在实际治理中是不现实和违背人性的。投票和公议只是表达,即便是多数人投票和公议也不意味着多数人统治,最多也就是多数人间接统治。不仅如此,按“统治者人数”进行的政权分类,无法使我们从人数上直接获得更多更有意义的信息。的确,除了一个、少数、多数之外,我们再也挖不出更有用的东西了。
那么,是否存在一种“技术含量”更高的是政权分类标准呢?存在,这个新标准不是别的,是产权或“产权形式”。人们可以对“商品”拥有产权,人们可以对“企业组织”拥有产权,人们当然也可以对“政权组织”拥有产权。根据这个标准,我们可以把国家政权分成“政权私有的君主制”、“政权公有的民主制”、以及“政权共有的一党制”。这个“产权形式”标准,信息含量之高,远远超出了一般的想象。
君主制(绝对君主制和独裁制)属于“私有的政权”是不言而喻的。早在中国西周时期的《诗经》里,就有“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提法。法国国王路易十四的“朕即国家”,更是政权私有的“至理名言”。与此相对,信奉卢梭“社会契约论”的则说“民即国家”。因此,民主制是人民“公有的政权”也理所当然;现代民主程序机制的确立,则完全使“政权公有”彻底实质化了。
“政权私有”和“政权公有”容易理解,把一党制看成“共有的政权”,那是与谁共有呢?即便是在“实质产权”而不是“名义产权”的意义上,“共有的政权”与“公有的政权”区别在哪里呢?
“共有”的提法是从商品的产权分类中借用过来的。不同产权的商品可以分成“私有的私人品”、“国有的公共品”、“公有的共享品”和“共有的俱乐部品”等四种。在用产权分析国家政权的时候,“国有的公共品”被舍象掉,故国家政权只有“政权私有的君主制”、“政权公有的民主制”和“政权共有的一党制”等三种。
“共有的俱乐部品”和“公有的共享品”的区别在于,俱乐部的范围比公有的范围小,俱乐部共有品的排他性高、争夺性低;而公有共享品的排他性低、争夺性高。拿一党制来说,政权在它手里,排他性是很高的;在民主制那里则是轮流执政,排他性相对低。由于政权与一般商品的不同,导致了在争夺性方面,一党制和民主制对国家权力的争夺程度难分。但由于范围和排他性的不同,这两种政权在责任心、接班风险、竞争性、问责有效性和承诺有效性上都有所不同。
最关键之处是,“公有”不存在具体的恒定掌权人,而“共有”则存在具体的恒定掌权人。正是“低排他性和高争夺性”(RIVALRY)的特殊组合决定了“公有的政权”会产生“公地悲剧”,而“共有的政权”里的组合是“高排他性和高争夺性”。高排他性是垄断,但政权的垄断却导致了高责任心和低竞争性,尽管中央以下的地方政府会有“问责危机”。另一方面,低排他性是开放自由,但政权的自由进入却导致了低责任心和高竞争性(COMPETITION)。
“公地悲剧”是经济学里的常识。1832年,英国经济学家威廉·劳埃德在《人口控制的两个讲座》中叙述了一个思想实验式的故事:中世纪的欧洲某地,有一个大家都能使用的开放牧场,临近的每个牧羊人,可以随便增加进入牧场的羊群;每增加一头羊,正面的影响是牧羊人自己得到好处,负面的影响是增加了牧场的耗损;但是,增加牧羊的好处是每个牧羊人自己的,增加后牧场耗损的坏处却是大家分担的,故每个人对短期直接好处的考虑,超过了对长期间接坏处的考虑;于是,所有牧羊人都只顾眼前利益,增加放养而不考虑控制牧场的使用。结果,过度放养很快使牧场超过其承载能力,最后因拥挤、饱和、退化而无法再用。
这一后果与使用私有的封闭牧场形成鲜明对比。原因很简单,私人自己承担所有后果,导致了私有牧场的有节制使用,而全体使用者共同承担所有后果,则导致了对开放牧场的滥用。显然,当草地不归某一具体的个人所有,而只属于一个抽象的集体时,个人在使用时就会给草地带来一种伴随性的“无补偿损耗”或“负外部影响”(“外部性”)。自由使用包含着一种“争夺刺激”,如果想多得好处,你就得想方设法抢在别人之前多使用公地,就得千方百计增加别人使用公地的各种成本,就得挖空心思把资源从需要付费的地方挪到这个不需付费的地方。稀缺和争抢导致了拥挤,导致了公共草地的逐渐退化。
1968年,关切人口爆炸和环境污染的美国生态学家加勒特·哈丁,把劳埃德的思想实验命名为“公地悲剧”。之所以叫悲剧,是因为每个当事人都或多或少地知道,公有资源将由于过度使用而枯竭,但每个人对阻止事态的继续恶化,既力所不及,又不愿直接损害自己的眼前利益。哈丁的文章由此引发了为避免“公地悲剧”而对公有的共享品进行私有化、国有化、社区管理化的大讨论。美国经济学家埃莉诺·奥斯特罗姆,就因这方面的突出贡献而获得2009年的诺贝尔经济学奖。
1971年,美国生态经济学家赫尔曼·戴利提出,生产投入中耗损的东西都物有所属,但产出过程中所污染的环境却无人问津,显然,问题不在公开索取,而在暗中排放。戴利把这种经济家所说的“外部不经济行为”称作“看不见的脚”,正是“看不见的脚”导致个人利益自觉不自觉地把公共利益踢成碎片。套用斯密的话说:确实,他通常并没有打算要损害公共利益,也不知道自己在多大程度上损害了这种利益。他所盘算的也只是他自己的利益。在这些常见的情况下,经过一双看不见的脚的引导,他损害了他原先无意破坏的目标。不出自本意并不代表就对社会有利。与有意于损害公共利益相比,追求个人的利益往往使他更有效地破坏了公共利益。
联合国的多次气候大会都不了了之,许多人很失望,其实抱有希望本身本来就是有问题的。“公地悲剧”的逻辑很简单,如果管理费用和制止滥用的监督费用太高,知道别人只会争抢滥用的事实,决定了大家都会争先恐后滥用公地。这就叫“悲剧”,是一种“认识到的被决定”。
在公有的情况下,亚当·斯密的“看不见的手”就不起作用,因为每个人在公有地上追求自我利益,超过了特定的临界点,结果是损害而不是促进了公共利益。正是公有地的低排他性和高争夺性的共享性质,完全改变了个人的利益结构和行为特征。荷兰思想家伯纳德·曼德维尔在他1720年的《蜜蜂的寓言》里提出的“私恶即公利”的观点在这里也失去了效果。“公地悲剧”是“私利即公恶”。问题在于,人们在寻求私利的时候,既有可能是个体间的交易竞争,也有可能是个体间的欺诈掠夺,甚至有可能是没有节制地滥用无人所有的资源。人的自利行为既可能包含自己承担的成本(内部成本),也可能包含看似免费的社会成本(外部成本),所产生的利益同样可能包含私人利益(内部利益)和社会利益(外部利益)。“公私本利”四个字(社会-个人-成本-利益),正是理解“公地悲剧”的全部关键所在。
中国大陆有一种流行的误解,以为国有企业的低效率或国有财产的高损耗,就是“公地悲剧”的逻辑引起的。其实,国有的情况存在明确的法律责任人,问题出在责任机制上。公有共享的情况根本连具体责任人都没有,每个人有的只是自由进入的权利和可能靠不住的道义约束。这个误解同把一党制的“问责危机”说成“公地悲剧”是一样的。其实,“问责危机”更直接显露,而“公地悲剧”则更间接隐晦。当然,有些国有资源(如江湖草原等),由于技术和费用的原因显示出公有的特性,使自由进入成为可能。因此,国有和公有的界线有时是模糊的,自由进入也只是一个程度问题。但是,国有和公有两者的本质区别概念上是清楚的,一个产生“问责陷阱”,另一个产生“公地悲剧”。正如美国著名的产权经济学家约拉姆·巴泽尔所说:“处于政府控制之下的财产有时被称为'共同'财产,或者,被看作处在'公共领域'中。但是,把这些财产看作是无主财产却是不恰当的”。
在西方多党民主制下,国家政权成了可以自由争抢的公共草地,一个无人觉察的制度化了的“政权公地悲剧”就上演了。多党民主是“公有的政权”,“公有的政权”会导致“政权的公地悲剧”;在公有草地那里,利益争夺的对象是草地的使用,在公有政权这里,利益争夺的对象是公共收支和公共证策的支配权;从选民、候选人、到利益集团和当政者,大家关心的不是公有财产价值总量或“收入流的最大化”,而是公有财产“现有可使用量的最大化”;大家关心的是自己现在的利益,不是社会现在和将来的利益;民主只有“当代自我利益”而没有“代际社会利益”,这就是那个“非常识的”民主观。
与“公地悲剧”相比,法治主义、和谐主义、效率主义、民族主义、多元主义等理由,都仅仅是批评民主的“弱理由”。“公地悲剧”才是民主的“阿基里斯之踵”。只有在“民主公地悲剧”的理论框架下,上述其它理由才能成为次一级的有效理由。
鲁迅说,悲剧是“将人生有价值的东西毁灭给人看”。可是,悲剧不仅在于鲁迅说的毁灭价值本身,而且在于毁灭价值的方式和过程。用英国哲学家阿尔弗雷德·怀特海的话说:“悲剧的本质并不在于不幸,而在于事物进展本身郑重其事的无情。这种宿命结果只能用人类生命中的不幸事件来说明,也只有这样,悲剧中徒劳无益的逃避才能更加清楚可见”。
“郑重其事的无情”和“徒劳无益的逃避”正是“民主公地悲剧”的根本特征。如果说“郑重其事的无情”道出了一个“自私的集体”短期追求在经济上的必然性和在道义上的正当性,那么,“徒劳无益的逃避”则道出了即便是在看到长期社会利益和代际利益时,民主机制也无法摆脱牺牲长期社会利益和代际利益的逻辑。
民主的“公地悲剧”因此是双重的,当“郑重其事的无情”没有对应的法治制度和法治文化时,民主的“公地悲剧”是政治野心家在公地上的恣意肆虐;当“郑重其事的无情”不可能有对应的可以避免各种“道德风险”的法治时,民主的“公地悲剧”是利益集团在公地上的尽情掠夺。民主的“公地悲剧”是人类文明的悲剧,因为全世界人民一个个都一直在欢欣鼓舞地和似无他途地选择一个对自己的现在或将来不利的社会政治制度而仍未自知。飞蛾扑火时,他们看到的是光明,不是火焰。短期而言,人们有可能不是民主的难民,但长期而言,文明却必然是民主的牺牲品。
3,一个恼人的事实:“民主势不可挡”新解
同草地的退化或气候的灾变相比,民主“公地悲剧”的表现只会更加缓慢和隐蔽;而“民主公地”里政治上的平等自由权利,则是每个人现实上和观念中的切身利益,这就是民主势不可挡的根本原因。托克维尔在《论美国的民主》的导言里为我们描述道:民主“是一场不可抗拒的革命,它已经冲破一切障碍进行了许多世纪,而且今天还在它所造成的废墟上前进。……企图阻碍民主,就是抗拒上帝的意志”。
“公地悲剧”为我们描述的,正是这种争抢和为争抢而寻找“自由平等”的正当理由的冲动。英国启蒙思想家休谟认为,民主诉诸于“主权契约”同君主诉诸于“君权神授”一样只是一种便利的神话。同休谟相似,美国经济学家熊彼特认为,“人民主权”只是抛弃宗教信仰者的“宗教替代品”,同时又是保持宗教信仰者的“政治补充物”。当卢梭断言“人生而自由,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时,他没有看到“天赋人权”只是一种痴念,“无往不在的枷锁”才是自由的前提。如果民主不存在“公地悲剧”,我宁愿拒绝休谟和熊彼特的冷酷、选择卢梭的激情。可事实往往“真言逆耳”。
在盛行于人类历史的绝大部分时间后,君主制为什么会在二十世纪初突然一败涂地,而民主制国家则从一战前的不到十个发展到世纪末的百个以上呢?
上文提到的美国产权经济学家约拉姆·巴泽尔,他在1989年的《产权的经济分析》中为我们提供了一个简单易懂的产权分析。他用汽车出租的例子说,汽车的平稳性能是租金收入的一个关键,车主和客户在保养和使用上对汽车的平稳性能都有影响,在交易双方都能影响“汽车的平稳性能”这种商品属性的时候,由于测定各方对这一属性的影响有困难,即确定车主保养汽车和客户小心用车的“交易费用”太高,所以车主和客户谁都不会象对待私家车那样去保养,并且也知道对方肯定会那样。结果,性能下降导致租金下调,本来由平稳性能所带来的这部分收入,就蒸发到“公共领域”,分别由车主和客户自由自在的“低保养”行为分享掉。
巴泽尔还用土地不同租借方式的例子说:“在实行分成制时,土地所有者和佃农都成了剩余索取者,……同时,每一方都能由于偷懒而获得好处;土地所有者不会象在工资合同下那样积极地进行土地改良,而佃农也不会象在固定租金合同下那样卖力地工作”。就是说,由于测定土地改良和偷懒程度都存在费用,不管是分成合同,还是工资合同或租金合同,本来由土地改良和卖力工作所带来的这部分收入就留在了公共领域,分别由地主和农工的不负责行为分享掉。
在土地完全自有自耕的时候情况就完全不同,缺少土地改良和卖力工作的“公地悲剧”自然就不再出现。“只有一个人能影响资产收入的情况下,仅当这个人成为资产的所有者时,权利才会得到完全的界定,也只有到那时,收入才能实现最大化。说不管谁享有权利,只要权利被清楚界定,收入就会实现最大化,是毫无意义的,因为……只有与收入最大化相一致的权利转让,才能完全清晰地界定产权”。
这是一个及其重要的结论,因为它等于从一个角度直接否定了广为人知的“科斯定理”。换句话说,在产权清楚界定和收入最大化之间,存在着由于界定产权交易费用太高而减少最终收入的问题,权利因此不可能被清楚界定,部分收入因此留在公共领域;只有产权变动能提高预期收入,为这种变动而进行的产权界定才可能发生(如把出租的车卖掉或把租来的车买下)。由此得到的一个重要推论是:产权并不是越清晰越好。这个道理同杨小凯的“最优的分工水平,是在提高专业化的经济与减低交易成本之间做最优取舍”是一样的。经济学家们对专利制度的研究表明,交易费用不仅妨碍产权的清楚界定,还可能妨碍已经清楚界定了的产权进行“产权组合”,妨碍专利发明变成产品推向市场,因为过细的专利权,很可能导致达成“产权组合”的契约费用太高,这就是所谓的“非公有的悲剧”。
产权不清晰导致“公有的悲剧”,产权太清晰则导致“非公有的悲剧”。商品的产权不是越清晰越好,政权的产权同样也不是越清晰越好。政权的产权“不清晰”导致“民主的公地悲剧”,本文后面将分析,政权的产权“最清晰”的君主制则会有“基因悲剧”;而政权的产权“不太清晰”的一党制,却反而能避免“公地悲剧”和“基因悲剧”。
巴泽尔的分析十分清楚地表明,由于商品有多重属性,商品交易中的权利往往表现为“属性权利”而不是“整体权利”,这种“产权的分割”使不同的人可以拥有同一商品的不同属性;谁对能产生收入的资产属性的影响大,谁就往往拥有这些资产属性的产权,“整体权利”因此只有在完全自有自用的情况下才可能存在。
但是,对某种商品的产权取决于“自己直接努力加以保护、他人企图夺取和政府予以保护的程度”,由于存在“与转让、获取和保护产权有关的”交易成本,所谓的“绝对权利”是根本不可能的,盗贼的存在就表明规范的“法律权利”不是现实的“经济权利”的充分或必要条件。由于测量商品属性的交易成本太高,市场自愿交易中的任何一方,都有可能不选择完全行使他们的权利,于是,一些产权价值就留在了公共领域,成为有关各方夺取的对象,直到租值争抢最终使“租值消散”为止。
可以把这些观点命名为“巴泽尔定理”或“产权界定定理”,用巴泽尔自己的话说:“人们可以界定产权,可以按照对自己最有利的原则决定把产权界定到什么程度。在此意义上可以说,产权总能得到最好的界定。然而,由于商品属性很复杂,测定每种属性都要付出成本,彻底界定产权的代价就过于高昂,因此产权从来不可能得到充分的界定。人们不想去界定产权的那些财产就留在公共领域。……随着商品各种属性的价值不断变化,随着产权界定之测算成本与保护成本不断增减,人们会相应地改变原来的决定,放弃某些财产,使其化作公共领域的财产;或对现有的公共领域的财产进行重新界定,使之归于自己名下”。
“产权界定定理”的关键含义是,“可攫取的财产至少一定程度上是在公共领域里”。当然,攫取公共价值本身是否导致悲剧后果,要看具体的公共领域的性质。在人口爆炸和环境污染的场合,后果可能是悲剧性的;在汽车出租和土地使用的场合,后果只是效率和利益分配的不同。这便是“公地悲剧”的“负外部性”和“集体行动逻辑”之外的“产权-交易费用逻辑”,或“负外部性”和“集体行动逻辑”之外的“产权-交易费用解释”(限于篇幅,这里无法涉及张五常的类似分析,也无法涉及演进的博弈论对“公地悲剧”的分析)。可以注意到,在集体行动逻辑的解释中,企图避免“公地悲剧”时“成本集中于个人而利益分散于集体”的事实,已经包含了协调和监督等方面的交易费用;在后一种解释中,交易费用的分析进一步深入到涉及“商品属性”的公地或公共领域的产生原因,并突出了攫取公共价值的不可避免性。
巴泽尔特别提出,公共领域不仅包括商品和商品属性,还包括作为组织的企业。只是,象奥尔森、诺思、阿西莫格鲁等经济学家一样,巴泽尔后来对国家政权的分析(即2001年的《国家理论:经济权利、法律权利与国家范围》),仅仅把同样也是作为组织的政府本身当成“产权分析的对象”,而没有把它当成“产权的对象”。经济学家没有把“公地悲剧”与民主联系在一起,因为“产权分析的对象”仅用“产权-交易费用逻辑”,分析国家政权如何配置商品产权,而“产权的对象”则直接把国家政权当成一种特殊的产权。依照“产权对象”的视角,如同企业组织是一种财产一样,政权组织也是一种财产。与商品对比,企业组织是一种特殊的财产;与企业组织对比,政权组织也是一种特殊的财产。这样,政权的不同产权形式就成了研究的对象,民主作为一种政权形式也就进入了一种“比较产权分析”的视野(奥国学派经济学家霍普较早从“所有制”分析君主制和民主制,但他没有直接使用“产权-交易费用逻辑”)。
如果从政权的“产权-交易费用逻辑”去分析君主制崩溃或民主势不可挡的原因,我们就可以对各种国家形式的本质,获得一种剥离一切道德外衣的理解。而对于尚未进入“围城”的人们,这种道德外衣则一直是一种“致命的诱惑”。
根据上面的“产权界定定理”,人们可以按照对自己最有利的原则,决定把产权界定到什么程度;随着产权界定成本与保护成本的不断增减,人们会对现有的公共领域的财产进行重新界定,使之归于自己名下,或放弃某些私有财产,使之成为公共领域的财产。
民主化或政权公有化之所以出现,原因就在于“政权界定成本与保护成本的不断增加”;在于自己直接保护政权能力的下降,他人企图夺取政权能力的上升,以及日益流行的政权非私有化的观念和冲动的作用。政权私有的结果可能不稳定,但政权私有要是有好的运行绩效,并不必然有利于提高保护政权能力和降低他人企图夺取政权能力。近代以来,君主制在政权的产权保护上的费用随着科技的进步而急速上升(使欧洲君主国分崩离析的第一次世界大战,就是在用枪暗杀奥匈帝国王储之后爆发的),保护政权的能力则由于民主规范的扩散而急剧下降,以至于屡屡败给因“公地逻辑”而迅速扩张的民主制。
至此,我们可以从“产权界定定理”推论出“政权界定定理”:人们象界定商品产权一样按照自利原则来界定政权的产权,随着政权界定与保护的成本和能力的不断增减,人们会对现有的政权进行重新界定,使之成为个人的私有财产,或使之成为一党的共有财产,也可能放弃私有和共有,使之成为全民的公有财产,即便公有财产的公共领域特性导致了“公地悲剧”。
普鲁东说“财产就是盗窃”,洛克和哈耶克说“没有财产就没有正义”,一旦把政权看成财产,“盗窃”和“没有正义”都不幸而言中--君主制因独霸而“是盗窃”,民主制因“公地悲剧”而“没有正义”。
4,民主的“公地悲剧”特征
民主制一直被认为是一个丘吉尔说的“次优或最不差”的制度,可在“民主3.0”的新视角下,从人类文明更长远的历史观来看(现代民主制的历史只占数万年的人类文明史的百分之几),民主确实因“公地悲剧”而成为一个比君主制和一党制更糟的制度。民主制和君主制中都有好的和坏的,但坏的民主制由于无法保障最基本的社会秩序而成为最坏的制度,而好的民主制则由于“公地悲剧”而不能成为最好的制度。西方民主制的政权交接可能比君主制的少一些可观察的血腥和暴力,但在非西方世界的民主制中,“枪杆子里面出政权”的暴力演出照旧。
很多人喜欢用“不够民主”的“结果论分析”来为民主制辩护,按照这种“结果论分析”,民主先行者的历史结果和社会秩序,被当成一个完全客观的、外在的、可随意观察和度量的东西,好象这个社会秩序是可以独立决定的、对任何第三者来说都是一样的,并且是和任何具体的历史文化背景无关的“自在客体”。因此,他们可以把类似于法国民主化过程中出现的动乱归之于“不够民主”,把纳粹德国的暴行说成“不是民主的产物而是不够民主的产物”。这种机械思维只懂得用理想的“民主应该是什么”去代替现实的“民主只能是什么”。
美国经济学家诺斯在2009年的《暴力与社会秩序》一书中不幸就采用了这种思路。“结果论分析”的迷惑之处在于,它暗中用一个结果论逻辑在那等着,只要走上宪政和发展之路的就是民主的好,只要走上专政和动荡之路的就不是民主的不好,而是不够民主的不好,仿佛“完全民主”、“优质民主”是一个可以与文化背景和权力逻辑相脱离的“自在之物”。人们忽视了哈耶克在《自由秩序原理》中的告诫:“在现实生活中,我们也经常发现成千上万的人通过投票而将自身置于一种完全屈从于暴政的状态之中,或许正是这一事实使我们这一代人认识到:选择政府未必就是保障自由”。
“政权的公地悲剧”至于使民主制真的如此堕落吗?民主“公地悲剧”的具体特征到底是什么,以致于我们竟然可以说,在好的民主制里,“政治上人人自由平等”的理想也只是幻觉?
在政权公有的民主制里,利益争夺的对象是公共收支和公共证策的支配权。争夺的过程所涉及的主体,包括政客、选民、以及利益集团。“政权公地悲剧”的特征不仅表现在当政者的行为上,而且表现在候选人、选民和利益集团的行为上。“政权公地悲剧”的一般特征是:
第一,民主的“自由特征”:公有政权的“非排他性”使“平等、自由、人权”成了郑重其事的行为准则,人人都有资格争夺公共权力的使用权,这种平等的自由权,也是人们面对不可避免的“政权公地悲剧”仍能心安理得的逻辑基础。
第二,民主的“败德特征”:民主是一种有管理的公地,但管理并没有改变公地的本质。任何政权都具有你争我抢的“争夺性”,但公有民主政权独有的“自由特征”,使政权的争夺更具有理所当然的合法性和平等性,公共权力和政府职位的供求失衡和稀缺竞争也就更加突出,人为对抗和社会纷争更加激烈。面对“法律没有禁止的就是合法的”和更加繁琐复杂的政规和法典,通行的道德准则是钻法律空子、钻执法漏洞、占不择手段的便宜、占隐蔽行为和隐蔽信息的好处。在一种“契约型文化”中,钻法律空子是“道德风险”的主要表现;在一种“关系型文化”中,钻执法漏洞是“道德风险”的常态。
第三,民主的“短期特征”:在公有民主政权里,独特的“非私有性”使政权和职位都具有强烈的暂时性质,政府领导人更加政客化,政客行为更加短期化,政府预算更加赤字化,政府公债更加膨胀化,政府行为更加非人化(如在民主和自由的名义下进行的战争),而这一切都是在美国总统林肯所说的“民有、民治、民享”名义下堂而皇之地进行着。
民主制“短期特征”的核心是,从选民、候选人、到利益集团和当政者,大家关心的都不是公有财产价值总量或“收入流的最大化”,而是公有财产“现有可使用量的最大化”。道理很简单,草地如果是私有的,所有者考虑的就是十几、几十年或一代、几代人的长期收益;如果是公有的,没有处分权和收益权的使用者考虑的就是几天几年的短期好处。草地如果是公有的,自由地上就出现了“快捞一把”的“郑重其事的无情”,因为利益集中于个人而成本分散于全体;而凭良心忍住不捞是“徒劳无益的逃避”,因为成本集中于个人而利益分散于全体,所以大家都知道谁都是“不捞白不捞”。
这就是公有民主政权的悲剧所在,是分权制衡和问责制等所有具体民主机制希望控制而无法做到的内在冲动,是西方民主制度的“公地本质”使然。比如,一直困扰着美日等西方国家的财政赤字和公债问题,为什么以问责制的有效性而自鸣得意的西方,偏偏难以解决一个最起码的“财政责任”和“代际责任”问题呢?在美国,为什么这个问题不仅存在于联邦,而且也在各州蔓延呢(在我居住了近二十年的伊利诺伊州,财政赤字问题甚至比加州更为严重,而且以反贪胜出的四任州长接连卷入腐败大案)?如果不能看到“政权的公地悲剧”,西方社会的许多类似的“后现代困境”就无法理解。
政权是大家的,东西不是自己的,故责任心之差不言而喻。公有的民主政府里,大家的权和钱用在自己和别人身上,自然不象自己的权和钱用在自己和别人身上那样,会十分小心谨慎。内在的良心道德防线很低,所以只能靠外在的法律防线和高问责有效性来约束。除了竞选需要选民的选票外,开放的舆论压力和严密的制度规范,即便有漏洞,也都是难以逾越的问责制约。但必须强调的是,在西方民主制里,“公地悲剧”式的低责任心,是内生的和基础性的主逻辑,靠外在的法律防线产生的高问责有效性,完全是派生的和非由衷的次逻辑;良心永远是行为的第一道防线,对良心负责靠不住,所以只能靠第二道防线对法律负责。如果法治基础好,竞选民主还能较好运行,否则,就象在实行西方民主的非西方社会那样,责任心、问责有效性和承诺有效性都会是泡影(如台湾的陈水扁)。
美国大投资家巴菲特曾在1993年给股东的年度报告中提出,尽管“经理革命”的观点早已为人所知,公司治理的专家们还是很少区分存在于上市公司中三种不同的经理-业主结构:首先是目前最常见的没有控股股东的公司,第二是控股股东也是经理的公司,第三是有控股股东但老板不参与管理的公司。巴菲特正确地指出,第一种结构中滥用权力导致财政危机的问题最为严重。2008年美国金融危机中出大纰漏的正是这些没有控股股东的公司。
不幸的是,西方现行的多党竞选制度恰好正是这种容易滥用权力导致严重财政问题的“没有控股股东”的公司结构(一党制的结构类似于控股股东也是经理的第二种公司,君主制则类似于家族化了的第二类公司)。政府的赤字,无论如何无法通过设立像另外两种公司结构那样控制预算的机制来消除。政府的赤字从多党竞选的制度上看是必然会失控的,因为多党竞选的制度使政府象公共物品,公共物品的“非排他共享逻辑”使执政者缺乏长期责任心,实际存在的短期行为不可能通过“没有控股股东”的制衡和责任制来解决。
关于公债的害处,巴菲特还有一个著名的“奢侈岛-节俭岛理论”。许多人相信公债无害,但公债不能象私人债务那样可以因破产或寿命而勾销,即便政府破产,公债也是不能完全勾销的。巴菲特的结论是,奢侈岛的财产最后都被外部买断,政府的印钞机印的不是别的,是欠条。在政府这里,欠债还钱比在私人那里更加天真地义。有人做过一个统计,把近代以来负债和藏富的国家进行对比,结果发现负债的国家后来比藏富的国家发展更快,由此说明公债有利而不是有害经济发展。这种结论的荒唐,就象说比尔·盖茨中途辍学因此中途辍学是一般事业成功的因素一样(风行一时的《魔鬼经济学》一书从高堕胎导出低犯罪也同样荒唐)。“自变量”同体现自变量的“中间变量”是完全不同的两回事,没有思维的“计量游戏”只会“折磨”统计数字,最后让统计数字“屈打成招”。我将在《多党民主的悲剧》一书里进一步阐述高公债如何导致社会“时间偏好”的全面上升和文明的逐渐堕落。
总之,“政权的公地悲剧”表现在“自由特征”和“败德特征”双重作用下的“短期特征”。“自由特征”是“政权公地悲剧”的必要前提,“败德特征”是“政权公地悲剧”的必用手段,“短期特征”是“政权公地悲剧”的必然表现。在西方民主的公地里,抢人的忙着算钱,被抢的帮着数钱,所有扑火的飞蛾既心甘情愿,又兴高采烈。但螳螂捕蝉,黄雀在后。这还不是那个更大的悲剧,那个更大的悲剧是:到目前为止,几乎所有人都认为民主是人类的基本和普遍价值、是人类政治的历史潮流和必然趋势,而根本没有人认识到存在什么“政权公地悲剧”。然而,“政权的公地悲剧”意味着的,是文明的缓慢而隐蔽的堕落,是法治化市场经济绩效的严重受损,是公有财产价值的全面下降和由此引致的私有财产的普遍贬值。
“政权的公地悲剧”的表现当然还不止于此,我将在《多党民主的悲剧》一书里详细阐述五个层面的问题,除了民主的公地逻辑(非排他与稀缺、无情与必然)和政权的公地悲剧(自由特征、败德特征、短期特征)之外,其它三个层面是:
第一,民主的制度逻辑:集体行动的逻辑与理性的无知、集体信仰的逻辑与理性的偏见、集体决策的逻辑与理性的操控、集体分配的逻辑与理性的掠夺;
第二,民主的历史趋势:政治投机主义、短期行为主义、媚俗反智主义、超前消费主义、平等民粹主义;
第三,民主的文明陷阱:双重时间偏好、公民文化的衰落。
这里可以简单提一下集体行动的逻辑、集体信仰的逻辑和集体决策的逻辑。除了过分追求政府的规范原因而忽视民主的公共选择本质外,民主狂热者还不愿面对竞选民主本身一些固有的技术性缺陷。因为在他们眼里,竞选民主既是“反映民意的最佳机制”,也是“抑制人性弱点的最优程序”。但真正的事实是什么呢?
首先,集体行为逻辑指的是公共行动中行为者“成本集中而得益分散”的固有倾向。行为者花很大力气得来的结果其他人都能无偿分享(存在外部性),因此,除非有特别的激励(如名望或自我欣赏),人们一般都会选择不劳而获的搭便车,而无论行为目标的公共性有多强。在投票选举上,由于了解侯选人及其政策主张要花很大力气,而同时一张选票往往对选举结果又无足轻重,选民因此经常选择放弃了解(“理性的无知”)和放弃投票(“理性的无为”)。这样,低投票率就成了竞选民主的通病。由于这种技术性的原因,胜出的侯选人的得票占全体选民的比例往往很低,有些应由多数的民意决定的重大问题,因此在实际上是由少数的民意决定的。
另一方面,少数利益集团却因“有限的行为规模和集中的行为得益”的小规模集体行为逻辑,通过游说获得有利于自己的政策。人们即便对少数利益集团有所不满,大规模的集体行为的逻辑仍导致通常的听之任之和无所作为(“理性的无为”)。“民主最能保障多数的民意”或“民主是反映民意的最佳机制”就在民主自由的不知不觉中自动成了空话。不少人醉心于“民主政府能够在最短时间里纠正错误,民主政府中也能在最短时间内发现腐败”,他们没有看到的,正是这种对“事后灭火机制”迷信,进一步助长了民主中的“理性的无知”和“理性的无为”,并且也一概否定了其他政治制度下“事后灭火机制”的存在和作用。更加重要的是,这种论断只是简单归纳的结果,近现代法国、德国的变乱和当代印度、印尼的腐败,都表明了“最短时间论”的轻率。“如果满足于'民主毕竟是最不坏的'之类的安慰性陈词滥调,就不可能深入民主的问题。民主不是什么好东西,而是好东西的替代品”(赵汀阳:“民主如何正当”)。
集体信仰逻辑指的是公共行动中,行为者由于“得益集中而成本分散”的固有倾向而坚持某种信念。如支持小布什进行伊拉克战争,个人坚持这一信念时很痛快解气,即便事后错了,直接代价也是由政府或别人(那些当兵的)来付。由于从类似的感情冲动中得到精神满足几乎是免费的,公共行动中便充斥着大量的偏执的信仰(“理性的偏见”),以至于正确的信念反而相对比较稀缺。相比而言,个人在市场的私人行动中如果固执己见,那么事后错了的代价个人是要全部承担的。这就是个人的私人信念和个人的公共信念的成本差别和偏执差别的原因。这也解释了许多人即便是事后错了也仍固执己见,反正坚持错误几乎免费因而是值得冒险的(幻想着说不定最后是对的)。小布什及其追随者的伊拉克政策就是这种逻辑的结果。这种逻辑也使得个人的公共信仰总是比个人的私人信仰来得狂热,而竞选民主正好为这种狂热提供了冠冕堂皇的舞台。政治投机家们当然不会放过任何可以煽风点火骗取选票的机会,竞选民主的舞台上总是充满了希特勒式的煽动家(“口力劳动者”)就不足为奇了。
竞选民主的更致命问题还在于技术性更强的集体决策逻辑中的“理性的操控”。集体决策逻辑的问题包括决策成本与外部成本的矛盾、投票悖论、阿罗独裁定理、程序僵局、制度僵化、筹资腐败、攻击爆料、贿选、计票操控、策略性竞选、策略性搅局、选区重划、滥用选举的合法性等等。通过这些公开和暗中的“理性的操控”,理论上公正的不确定的程序过程,在实践中却可能充满了确定性,以致于可能出现民选的暴君或昏君。“竞选民主是反映民意的最佳机制”因而成了神话。当今中国的乡村民主选举,就充满了这些让家族势力死灰复燃的无聊把戏。
如果说,集体行为逻辑导致竞选民主的失败,是因为“理性的无知-无为”使得竞选民主在应该反映民意的地方没能反映民意;如果说,集体信仰逻辑导致竞选民主的失败是因为,“理性的偏见”使得竞选民主在不该反映民意的地方过分反映了民意;那么,集体决策逻辑导致竞选民主的失败则是因为,“理性的操控”使得竞选民主在人们以为能够反映民意的地方政客们却强奸了民意。
美国的经济学“桑塔费学派”,用博弈论实验深入研究了人类的“亲社会性”对社会合作的作用。他们发现,“强互惠性”(STRONGRECIPROCITY)的人性倾向似乎解开了人类的合作之谜。“强互惠性”不仅包含一般对等的互利交易,还包含对背叛合作者的惩罚,甚至包括一种与己无关的出于正义感的利他相助或利他惩罚。然而,这种来自实验室的特殊结论忘记的两点:第一,强互惠只是狭义自利的延伸,强互惠可能表现出对狭义自利的否定,但这种否定是暂时的,也不是一种对抗,而是一种补充和强化,特别是对人性广义自利中的“精神需要”的强化。第二,强互惠的背景是一种以暴力为基础的稳定社会秩序,如果没有这一秩序,导出强互惠结论的那些试验完全可能是另一种样子。
这种讨论的含义是,公共领域中的集体政治逻辑具有“强稳定性”,民主程序的失败是这种逻辑的必然结果。只有在文化同质性高、隔离度大和规模小的政治体中(如瑞士和瑞典),程序失败的程度才比较有限。当今公民投票率最高的国家,不是自愿投票率居首位的瑞典(80%),而是实行强制投票的新加坡(100%),这就反映了“强互惠性”和“自由投票”的局限。在许多实行强制投票的国家和地区,強制投票却导致了无效票的增加,也对“自由”的含义构成了挑战。这些都证明了集体政治逻辑的“强稳定性”。
上述几点都是对民主自由的非常识分析,许多在常识民主观里看到的“民主价值”,在深入一层的考察下都出了问题。其中的一个要害之处是,政治竞争本来就存在类似市场竞争的缺陷(外部性,信息不对称,策略行为等等),政治自由有着美国经济学家布坎南所说的与经济自由完全不同的特性。政治竞争与市场竞争的根本区别在于竞争间歇性的不同(一任几年)、输赢零和性的不同(我赢你必输)、兑现承诺风险的不同(先夸下海口上台),另外,还在于决策的集体性、决策的外部性和决策的产权基础的不同。
比市场财力更显平等的政治决策集体性,导致了政治结果比市场结果更不确定,导致了比市场较高的参与影响度和不对称的低责任感和低关切度,导致了选择的排他性、不可分性、以及结果的强制性。决策的外部性指的是政治决策对不同的集团利害不同的非中性结果。决策的产权基础的不同,原因在于市场中的产权是私有或国有,而民主政权的产权是公有。因此,政治竞争只会比市场竞争更不完美,竞争造成的“租值消散”的过程也更不平衡。
这种分析的一个重点是,常识只看到政治自由的平等权利,而“个人成本与社会成本”(“公私本利”)分析框架下的“政治平等的实际价值”才是问题的关键。正因为民主解决不了政治权利的“平等价值”,罗尔斯强调“平等权利的平等价值”的《正义论》才引起了巨大的争论。在这些“非常识”可见的分析下,民主制在政权合法性和制度正义等问题上都出了大漏洞,所谓民主保护少数人的权利、有利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有效防止腐败等等,都将在“民主3.0”的显微镜下得以重新矫定(下文将论及经济发展问题,腐败问题将另外专述)。
近代英国革命家克伦威尔说:“人绝不可能攀登得比他并不知道要去的地方高”。在非常识的意义上,这句话是错的,因为人完全可能攀登到一个他根本不知有多高的绝壁,然后还依然认为他仍在安全的平地上。“公地悲剧”就是民主制的“绝壁”。
5,多党民主与一党立宪:影响中国前途的五种“原教旨主义”
尽管上文已经对“公有的政权”与“共有的政权”作了明确的区别,但在理解一党制上可能还存在这样一个问题:为什么说“公有的政权”就会产生“公地悲剧”,而“共有的政权”就能避免“公地悲剧”呢?
“公有的政权”就会产生“公地悲剧”,原因全在于“低排他性和高争夺性”的特殊组合,而“共有的政权”里的组合是“高排他性和高争夺性”。高排他性是垄断,但政权的垄断却导致了高责任心和低竞争性。低排他性是开放自由,但政权的自由进入却导致了低责任心和高竞争性。
更进一步说,“共有的政权”能避免“公地悲剧”,因为政权的归属具体化到了一个党。在多党制下,政权甚至不是固定的那几个多党的,因为“结社自由”使组党完全自由化,新的政党随时可能出现。即便政权稳定在两个党之间轮流执政,它与“立宪的”一党制也有几个方面的重大差别:
第一,一党制的入党是有条件有限制的,两党制中的入党则是自由的;
第二,一党制的执政责任是无法推卸的,两党制中的执政责任则可以因总统、国会、甚至最高法院的党派势力的抗衡而互相推卸;
第三,一党制的执政心强、组织严密,两党制中的政党旨在竞选、组织松散;两党制中换党、退党独立、支持另一党等等并不稀罕(最近的一个例子是,美国阿拉巴马州民主党众议员帕克·格里菲斯,因医改方案的分歧而改入共和党),而且,两党制的形成只是采用了“简单多数”的投票规则的技术性结果(“迪韦尔热定律”),并没有改变多党自由的本质;
第四,一党制的执政连续性强,表现在进入最高领导前的经验积累和退出最高领导后的“顾问身份”或“荣誉身份”;两党制的执政连续性弱,经验不如煽情重要,煽情不如筹资重要。
这些差别的核心依然是责任心。“有恒产者始有恒心”,“公地悲剧”来自于“无产无心”。即便一党制中的党员数量很多的情况下,公地现象也不会出现,因为一党制的“政治集中制原则”使责任心仍牢牢地集中于党中央,尽管人数会加大党的内部责任管理的难度。
现代政党的重要意义在于,同股份公司一样,政党能超越个人和家族的自然寿命和狭小“基因库”而成为一种“永久性的组织”;同时,它的存在突破了传统的个人或家族私有的狭小范围,使所有制出现了介于私有和公有之间的“共有”形式。政党的出现,一方面节约了集体行动的成本,提高了夺取政权的能力,另一方面又增加了“传统家族”保护政权的成本,降低了家族保护政权的能力。政党意识形态的影响力和有效性因而日益成为政权竞选和政权斗争的关键。尽管“布尔什维克”和“纳粹党”的历史使政党专政声誉狼藉,君主制的传统惯性也使政党权力终身制迟迟未改,但是,象中国这种以党立国的“共有政权”终究迟早会进入自身发展的逻辑轨道,使党的领导人从依靠政权革命的资历,逐渐转向依靠国家建设的能力,进而突破传统的权力家族继承和终身制,实现向有限任期制的宪政意义的转变,并最终摆脱君主制和独裁制的阴影。
当然,一党领导制并不必然是“共有的政权”,政党非私有化、限任化和全民化是三个基本的判断标准。政党非私有化意味着政党不能被把持在个别的家族手里,象朝鲜劳动党的“金氏王朝”(金日成-金正日-金正云),古巴共产党的“卡斯特罗王朝”(菲德尔·卡斯特罗-劳尔·卡斯特罗),这样的一党政权与君主制在绝对权力、无限任期和家族继承上几无差别,是变相的现代君主制。这些政权甚至比现存的绝对君主制国家(沙特、阿曼、卡塔尔、摩洛哥、梵蒂冈、文莱、汤加、斯威士兰、列支敦士登)可能要更缺乏民权保护。党政领导职位的限任化,也是权力相对化、领导继承非个人化和制度化的保障。政党全民化或“全民党”虽然是次要一级的标准,但执政党对社会所有阶层开放和提供平等进入政权的机会,仍然是“共有政权”的重要体现。
按照这个政权的产权分析框架,虽然一党领导制在名义上相似,但在政党非私有化、限任化、全民化和制度化上(“一党制的四化改造”),中国的现政权却与朝鲜或古巴的现政权绝然不同。“政党的四化建设”是“一党制的宪政发展”的最重要特征。宪政不是什么发明,一党宪政却是创新。
在理解一党制上可能还存在这样一个问题:在一片公地中,由大家认真推举一个德高望重、热心公益、乐于奉献的家族来长期担任管理员,比每家每户四年一度推荐一个代表人物,然后大家来互相揭短,最终选出“相对不太烂”的管理员家族更好些,更有利于公地的有序使用和可持续发展。如果是这样,用什么保证这个长期担任管理者的家族不会滥用大家的信任,一直都是廉洁奉公、不谋私利的呢?用什么保证这个德高望重的家族有办法提高服务大众的能力,同时会毫不留情地惩治破坏家族荣誉、败坏家族名声的不肖子孙呢?
从公地的故事引出公有政权,当然可以倒回去,用公地管理的类比来理解各种政权。但这个类比中有三点要注意,第一,一党制的掌权人是政党而不是家族;第二,一党制的掌权人是产权主体而不是管理员;第三,也是最重要的一点,推举也好,选举也罢,世界历史上的任何一个国家政权都不是“自愿契约”的产物,“社会契约论”只是一种理论规范或理论约定。
第一点,政党当权与家族当权的区别,正好是一党制与君主制的区别。中国历史上的家族王朝为什么那么脆弱呢?因为王朝更迭的悲剧来自于上层,来自于君主制的终身化和家族化特征,这个特征使得政权的交接受困于“家族基因”。而非私人化、寿命永久化的现代政党特征,解决的正是君主制的“基因悲剧”。所以说政权的产权决不是越清晰越好。
第二,产权人与管理员的区别,正好是一党制与民主制的区别。一党制的优势就在于长期责任心,而民主制的“公地悲剧”则正是来自于临时性的管理员的“无产无心”。所以,说“滥用”和“惩治”的问题如何解决,答案全在公地的故事里:草地如果是私有的,它就不会被故意滥用;草地如果是公有的,它就会被无情地滥用。一党制的“政治集中制原则”使责任心牢牢地集中于中央,但党的规模会加大党的内部责任管理的难度。不过,这是上下级的“委托-代理关系”问题,是“问责制”问题而不是“责任心”问题。通过“问责制”去“毫不留情地惩治不肖子孙”,正是“一党制宪政发展”的题中之意。
产权的奇妙之处就在于,“责任心”和“谋私利”正好统一在一起,把政权搞好,“提高服务大众的能力”,就是最大的私利。立宪的一党制克服了君主制里的“基因悲剧”,也克服了君主制下的君主绝对权力滋生的、君主个人私下和公共行为的绝对腐败;同时,立宪的一党制也克服了民主制的“公地悲剧”。所以,在发挥“责任心”和控制有损政权的“谋私利”上,一党制不比君主制差,同时又比民主制强;在“问责制”还不完善时,起码“责任心”仍在起作用。
所以说,在“产权国家论”的显微镜下,许多以前看来是“垄断”和“独霸”的负面特征,其实恰好是一党制的优势。在政治市场上,产权比竞争更具决定意义,产权比竞争更可靠,因为西式政治竞争的本质,就是拿“社会成本”而不是拿“私有产权”进行竞争。许多人迷信“用权力制约权力”,殊不知,用没有产权的权力制约其他权力,正是西方民主制出大问题的一个原因。都说“绝对的权力绝对地腐败”,其实,没有产权的绝对权力才是一种真正的绝对腐败。显然,整个西方的政治经济理论同民主制一样都出了大问题。
当然,这决不意味着一党制的“问责危机”是一个容易解决的问题,实际上,由于一党制的政权产权集中于中央,行使“产权代理权”的地方政府的行为已经出现了类似于“公地悲剧”的危险倾向,当代中国的很多重大社会问题就与此高度相关。在指出君主制的“基因悲剧”和民主制的“公地悲剧”的同时,应该特别突出一党制的“问责危机”劣势。而且,由于介于中间,一党制难免带有君主制中的“专制倾向”和民主制中的“民粹倾向”,完美制度显然是不可能的。
“产权代理权”可能是推动经济发展的动力,却同时也是政治腐败的温床。尽管君主制和民主制也有“问责危机”,但一党制的“问责危机”由于“基因悲剧”和“公地悲剧”的克服而表现得更直接显露,而且,问题还由于中国“关系型文化”之下的“习惯性犯规”而显得更加严重。正如“公地悲剧”是民主制的痼疾一样,“问责危机”是一党制的大患。但是,如果中国搞多党民主,不仅“公地悲剧”会出现,“问责危机”也还会继续,印度、台湾、印尼等等就是例证(顺便指出,由于民主制和不能吸取中国的教训,印度的人口“公地悲剧”将是爆炸性的大问题)。
第三点要说的是,社会制度不是“全体意义的集体”进行选择的产物,对绝大多数人来说,政权总是先在的,人们总是政权的被动接受者。所以,设想在公地上,在人类历史的第一时刻开始,人们就有条不紊地按照某种“社会契约”进行举荐和选举,这当然非常浪漫,却是十分天真。历史上的国家无一不是“政治企业家们”文治武功的产物。君主制也好,一党制也好,民主制也好,它们无一不是“政治精英”争夺国家政权的结果。
阐明这一观念的目的在于指出,只有理解政权的真正起源,才能更好地理解各种政权的“产权本质”,才不致于总幻想着人们可以按某种“理性契约”去选择社会制度。历史是冷酷的,因为人类就这么残酷。我们可以不喜欢“精英政治”,但再怎么不喜欢它也是事实。即便我们不愿承认社会现实,社会现实也不会因为我们的不承认而变得多一些柔情。正因为“静态的正义”无从谈起,人类对减少“动态不正义”就有一种无意识的本能追求(关于“减少不正义”见AmartyaSen:《TheIdeaofJustice》,2009年),而民主制在这一点上恰好非常符合人性。在这个意义上,民主制是一种“全程解气型的政权形式”。
天生就是“政治动物”的人,非得把社会的“动态不正义”驱赶到自己身上为止才作罢休;最后,“上帝死了”,君王也没了,任凭多党民主“你唱罢来我登台”。政治自由的精妙之处和忽悠之处,就在于它提供了一个把气撒到无处可撒的马戏台,在这里,每个人都有权参与选择(当然,如果5岁到18岁的人也有投票权,民主社会就会大不一样,不过马上会有民权人士告诉你,家长制还是必不可少的),好坏全得自己兜着,再也赖不得别人;末了,每个人都发现谁也无法对自己下手(布坎南在《宪政自由的逻辑基础》中称之为自我负责和个人主权的“本体论个人主义”,我将在《多党民主的悲剧》中对布坎南和哈耶克的“精致的个人主义”方法论提出批评)。
所以,政治自由无非就是“自我责备、自我原谅、以及最后的由它去吧”(自由即“自我-由它”)。在这个过程中,“公地逻辑”一直在起作用。“民主所蕴含的政治循环解释却戏剧性地中止了政治质问:谁应该是统治者?当然是人民,那么谁又是被统治者?还是人民。人民自己决定如何统治自己,这一自相关意味着人民的选择同时就是选择的合理标准,于是,人民的任何愚蠢选择都不过是咎由自取,所有政治问题都似乎无从质疑了。尽管民主没有能够证明任何一种政治正当性,甚至不能证明自身的正当性,却使政治正当性问题在循环解释中消于无形。这一点很是奇妙,民主通过取消政治正当性问题而使自身成为唯一似乎政治正当的--当然这不是真的正当,而是使正当性问题失去了讨论的基础,从而掩盖各种政治问题”(赵汀阳:“民主如何正当”)。
如果说在君主制的“基因悲剧”里,社会的命运随机性地取决于由于家族继承因而多少有些偶然的君王德能,那么,在民主制的“公地悲剧”里,社会的命运则随机性地取决于公共选择过程强加“社会成本和代际成本”的水平和速度。
在某种意义上,“全程解气型政府”可能最符合哈耶克所说的“自发秩序”。在这里,气是解了,“公地悲剧”也形成了。然后,人们还会理直气壮地说,用不着哪一个自以为是的先知先觉者来告知我们未来的命运,“长期分析只会误导当下事务,从长期看,我们都死了”。如柏拉图所说,作为一种“全程解气型政府”的民主制最受平民欢迎,尤其是受欲望强烈的年轻人的欢迎,因为民主制允许放纵各种欲望,允许煽情话语占领年轻人的心灵,于是哗众取宠者“率领着傲慢、放纵、奢侈和无耻前进??让年轻人蜕变为肆无忌惮的小人而沉溺于无益的欲望中”。文明就是这样由于社会成本的不堪重负而缓慢地堕落,这就是民主政治自由的人性吸引力和道德感召力的代价。
哈耶克在1960年的《自由秩序原理》中援引英国近代政治家阿尔杰农·西德尼的话说:“我们探索的不是至善,那是人类永远无法达到的;我们寻找人类宪章,那个带给我们最小或最可原谅的害处的制度”。民主一直被认为是那个“最小或最可原谅的害处的制度”,现在我们知道了,这之所以大错特错,仅仅是因为民主的“害处”是间接的、社会性的、长远隔代的和缓慢的。很简单,人们有什么理由指责一个“成本在社会、选择在自己”的制度呢?
讨论至此,还有一个大问题没有涉及:如果说多党民主不好,那又如何解释当代最发达的国家大多都是西方民主国家呢?
在“每一个人都知道其它每一个人都知道”的常识里,“民主导致经济发展”同“民主是个好东西”一样是毫无疑义的。可这个常识恰恰就犯了一个“以结果为原因”的常识性错误。翻开西方近代史,我们看到的是英国的法治和“精英立宪”,导致了经济自由的扩大以及随后的工业革命和经济发展;平等的政治自由和大众民主的扩散,完全是1688年君主立宪的两百多年后的事情。美国从1787年的立宪到1960年代的民权运动,同样表明一切都是从“男性白种富人”开始的。现代意义的西方“宪政民主”无非是在“精英立宪”导致经济发展后“扩张”出来的。英美的特殊之处只在于,它们的宪政是“精英宪政”而不是“一党宪政”。
英美的“精英宪政”把古罗马的以私法为基础的法治传统,进一步发展到了以公法和私法共同构成法治基础的新传统。因此可以说,“精英法治”和“经济自由”导致工业革命和经济发展是一个“英国秘密”。一直对英国有敌意的法国人不信英国的邪,结果就远不如英国搞得好。在当代人均收入最高的30个国家和地区中,也存在近十个非民主制的实体(卡塔尔、阿联酋、科威特、文莱、新加坡、香港、澳门);而中国三十年来的飞速发展,更进一步表明了“精英法治”和经济自由的作用。
哈耶克在《自由秩序原理》里明确地说:“就西方的繁荣而言,可能没有任何一个因素比西方普行的法律的相对稳定性所做出的贡献更大”。布坎南也同哈耶克一样,强调法治比民主更加重要。显然,“精英法治”有导致经济自由和经济发展的元素,也同样有导致政治自由和大众民主的元素,倒过来说“精英法治”离不开大众民主就是荒唐的。由于现代法治已经包含了大众民主的规则,说“民主制度中有法治要素,法治离不开民主”就等于割裂了历史、混淆了因果。
由于工业化过程与民主化过程并行,人们产生了“经济发展导致民主化”或“民主化导致经济发展”的“民主错觉”,而根本看不到是法治化保证了经济自由和经济的发展,是法治化使自发遵守不确定结果的民主规则成为可能。由于精英政治不能保证会渐进成宪政民主,在后来者国家可以有借鉴和缩短先行者国家经历的“后发优势”时,人们就产生了不顾“法治先行”、用偏激的“大众民主”去代替渐进的“宪政民主”、以为“宪政民主”便万事大吉的“民主幻想”。美国经济学家诺斯在2009年的《暴力与社会秩序》中,论证了“精英法治”以及“自由创业和契约的非私人化过程”对经济发展的作用,尽管他也偏离了自己以前的“经济自由观”而强调“开放政治自由机会”对经济发展的作用。
当代最发达的国家大多都是西方民主国家,只能说明西方国家在法治上比其它国家做得好,而这也得益于它的“契约型文化”传统。但是,多党民主的“公地悲剧”已经开始冲击它近几百年来的经济成就,2008年的美国金融危机只是一个前奏。它所发出的信号是明确的:“民主公地”解决不了政府财政责任问题,也解决不了金融风险责任问题,更解决不了人类文明发展的社会道德责任问题。
回到“一党立宪”的问题上来。从更大的世界历史背景看,这里有一个把君主制的私有政权“非私有化”的“权力逻辑”问题。在近现代的政权非私有化过程中,英美模式走的是“政权改良”的道路,其权力逻辑体现为“限制-平衡-开放”。法俄模式走的是“政权革命”的道路,其权力逻辑体现为“夺取-维护-限制-平衡-开放”。中国模式较为独特,它有法俄政权革命的影子,又不象法俄那样最终接近英美化,中国模式的权力逻辑体现为“夺取-维护-限制-平衡”。也就是说,中国没有走到使政权进入“公地逻辑”那一步,这一巨大优点也就同时带来了一个巨大缺点:权力逻辑将可能长期滞留于“维护-限制阶段”而难以进入“平衡阶段”。理解这一点是理解中国当前所有重大社会矛盾的全部关键所在。
中国的权力逻辑从“维护阶段”走向“维护-限制阶段”的标志,就是上文讨论的“一党制的宪政发展”或“一党立宪”,其特征表现在“限任化、全民化、非私人化和制度化”的“执政党四化改造”上,其中的限任化已经有明确的“年龄、年限和任期限制”基准,这样的一党制实际上已经解决了权力绝对化、终身化和家族化等等导致君主制和独裁制出现“基因悲剧”的难题。
“权力限制阶段”解决的是“交接继承”这一“政权第一核心问题”,“权力平衡阶段”要解决的是“分权制约”的“政权第二核心问题”。
这里的分权不是分政权的权,一党制的政权本身是不可分的;这里的分权也不是中央向部门和地方(“条条块块”)的分权,这种分权在改革的前三十年早已经施行。这里要分的是政权在部门和地方的“代理权”,要制约的也是政权在部门和地方的“代理权”。这种“分权制约”是政治问责制和宪政的内容,也是“问责民主”或我们常说的“社会主义民主”的题中之义。
在中国现有的一党制下,“向上问责制”比较有力,但“向下问责制”和“横向问责制”依然比较弱。从一党制的产权特征看,这是很好理解的,因为一党制下的执政党本身就是一个“附随型”或“从属型”(ADHERENT)组织,不象西方的“竞选党”那样是一种更松散和更“契约化”(CONTRACTUAL)的组织。“横向问责”的必然性,来自于“向上问责”中存在的“隐蔽信息”和“隐蔽行为”,已经使一党制上层不堪重负。为真正确立上下级“委托-代理关系”中的上级控制力和信息优势,“横向问责制”的创新只是时间问题。当然,古今中外的各种“横向问责”或制衡制度都有局限,“纵向问责”仍是主要的方面。“向下问责”的必然性,来自于一党制对“绩效合法性”的依赖和对“人民当家作主”的名义认同,同民主下的直接“向下问责”不同,一党制的“向下问责”是间接的“向下问责”。“向下问责”的具体机制除了“选举制”,还有政治协商、人大议政、信访来访、地方议事会、媒体监督、网络议政等等,“向下问责”的制度改进和创新同样是当务之急。
中国一党制的权力逻辑刚刚从“维护阶段”走向“维护-限制阶段”,要继续进一步走到“分权制约”的“平衡阶段”,其难度将比任何人的想象要大;实际上,一党制将面临前所未有的严峻考验。具体原因来自以下五个方面的“原教旨主义”:
第一,“民主原教旨主义”。这是一股把民主“幼儿园化”的势力,民主对它来说是不言而喻的普世价值和本能观念,民主以外的任何逻辑都是不可思议的,“公地悲剧”更是欺人之谈。在中国教育界和各种媒体的大部分,“民主原教旨主义”可能已经占据了主导地位,以至于出现了反政府的言行压抑而不露骨、反民主的言行压制而极排斥的“双压现象”。由于“公地悲剧”只是一种“慢性病”,“民主原教旨主义”一旦急性发作,其破坏性主要来自于中国“关系型文化”之下的“习惯性犯规”对民主程序本身的冲击,台湾式的民主乱象会在大陆更具规模化地扩展,中华文明就将由此面临一场万劫不复的灭顶之灾。“民主原教旨主义”既蔑视“公地悲剧”的经济逻辑,又无视“习惯性犯规”的文化逻辑,由此陷入了一种无意识的“以自由反文明”的动物逻辑。
第二,“教条原教旨主义”。这是一股政府内部的有传统根基的极左势力,民主对它来说是洪水猛兽和异端观念,体制以外的任何逻辑都是不可思议的,“多党民主”与“问责民主”的相对分离更是欺人之谈。它既不要真正意义的产权界定,也不要向下的问责,一提“分权制衡”更是“谈虎色变”,仿佛一“分权制衡”就会打开通向“多党民主”之门。“教条原教旨主义”灭绝了中国最需要的“问责制”和“问责制创新”,它是“民主原教旨主义”的天敌,却同时也是进一步发展“一党立宪”最大观念障碍。为了对付“民主原教旨主义”和避免“分权制衡”的不确定性,“一党立宪”势力常常不得不对“教条原教旨主义”进行妥协,迫使中国的权力逻辑将可能长期滞留于“维护-限制阶段”而难以进入“平衡阶段”,导致所有重大社会经济问题(如国企垄断、对内对外开放的不对称、土地产权、地方“土地财政”等)都集中表现为“宪政问题”而无法解决。
第三,“权力原教旨主义”。这是一股部门和地方的“既得利益”势力,它比“教条原教旨主义”更少一些意识形态色彩,更多一些现实政治经济利益的维护和扩张。它在乎的是平等竞争和开放制约是否会更快更大地触及自己的实际利益,因此,它将抵制触及自己的实际利益的“问责制”。“权力原教旨主义”是利益导向的,它一方面会对抗于己不利的新制度,另一方面又会迅速地在不可阻挡的新制度中划下自己的势力犯围,以对策应政策,以不变应万变。它的威力在于“委托-代理”关系中的信息优势地位,在于官僚制中局部最大化的理所当然,在于“关系型文化”之下“潜规则”的庇护。“一党立宪”势力也常常不得不对“权力原教旨主义”进行妥协,因为实体化的“权力原教旨主义”既是应对“民主原教旨主义”的实际势力,又是经济发展的推动势力,更是社会一般福利的保障势力。它需要被制约,但更需要的是被激励。又要马儿跑得好,又要马儿不吃草,这当然不可能。在它所涉足的范围里,“一党立宪”的目标是变权力为服务,但“官本位”的历史传统可能使这一目标遥遥无期,在制度震慑效力“非制度化”的情况下就更是这样。
第四,“民粹原教旨主义”。这是一股视一切问题为平民问题的草根势力,它因此常常成为“民主原教旨主义”绑架的对象。它比“民主原教旨主义”更少一些意识形态色彩,更多一些对结果平等的追求,由此不知敬畏和感恩为何物,不惜妖魔化一切精英分子和等级关系,甚至不惧于玉石具焚。“民粹原教旨主义”可以把仇富心理、仇外心理(极端民族主义)、攀比心理等等推向变态的极端。如果说“民主原教旨主义”是“民粹原教旨主义”的鬼火,“权力原教旨主义”则是“民粹原教旨主义”的阴风,当今社会愈演愈烈的“群体事件”便是这两者的产物。
第五,“市场原教旨主义”。包括类似本文作者在内的不少研究者,要么信奉一种“温和的市场原教旨主义”,要么热衷一种“激进的市场原教旨主义”。后者把否定“权力原教旨主义”的理念同“让市场一步到位”的冲动纠结在一起,要么把中国的现实设想成“真”市场状态,要么把“价格调节”当成社会调节的唯一工具。在中国的市场仍是一种更接近“主体失衡型市场”而不是理想中的“主体平衡型市场”的情况下,物价、工资、利率、汇率、地租等价格信号并不能完全穿透使市场主体失衡的刚性制度而起作用。这时,害怕价格调节的不是那些有寻租优势的强势群体,而是那些没有寻租能力的弱势群体。短期的确定损失和长期的不确定性便使特定的市场化成了“民粹原教旨主义”揭竿而起的理由。“温和的市场原教旨主义”把市场化看成一个市场主体地位均衡化的过程,这个过程可能由于制度转轨和变迁的过高的交易费用而步履蹒跚,因此价格调节之外的其他手段可能仍是“必要的善”。由于中国的政权权力逻辑仍处在“夺取-维护-限制-平衡”的链条中,市场主体地位失衡仍将持续,故市场化的问题首先是一个政治问题而不是一个经济问题。在中国,真正意义的市场化可能还没有开始,尽管即便是在欧美各国,“主体平衡型市场”也只是一种理论构想。
在上述五种原教旨主义中,由于有更强大的体制力量的支撑,“教条原教旨主义”和“权力原教旨主义”属于“强制度型势力”,而“民主原教旨主义”、“民粹原教旨主义”和“市场原教旨主义”则属于“弱制度型势力”。从宪政化和市场化仍未完成的观点看,中国在完成“国家建设”之后,“政权建设”和“市场建设”仍有待继续,“精神建设”更是议程之末的一项。
宪政化和市场化是前所未有的制度建设。从“夺取-维护-限制-平衡”的“政权权力逻辑”看,“平衡阶段”将是中国革命的完成,也是中国改革的完成。但由于“平衡阶段”社会矛盾的复杂和推进的难度,可以说“中国真正的改革”要到进入“平衡阶段”的那一刻起才算开始。真正的难点在于“经济平等自由”的推进,而这种推进还必须不与“政治平等自由”或“多党民主”缠绕在一起,否则,各种势力的作用将使一切改革努力都陷入瘫痪。
6,结论:一种新的国家观
本文的目的,是通过“产权国家论”提出一种新的国家观,并以一种实证的逻辑揭示民主制的“公地本质”。我和许多人一样一直以为多党民主是个好东西,但事实和逻辑都证明,多党民主是个坏东西,是比君主制和一党制更糟的政治制度。当然,这是宏观意义而言的。具体而言,还有一个对谁好对谁坏的问题,君主自然认为君主制最好,一般人自然认为民主制最好。不过,认为民主制最好,与民主制结果果然最好,是完全不同的两回事。说“多党民主是个坏东西”,与“坚决反对多党民主”,也是完全不同的两回事。因“民主的公地悲剧”而反对民主,同因“民主的公地悲剧”而重新反思人性和人性基础上的政治制度,这两者也是绝然不同的。
制度经济学家对“改变制度的规范冲动”应有一种本能的抵制,他应该只分析和预测制度的运行和绩效,对自己影响社会变革的能力应保持一种清醒的怀疑。基于这种立场,我关注的不是“社会应该如何发展”,而是“现实的逻辑到底是什么”,是去掉虚伪道德的“冷酷实证”(类似赵汀阳的“思想需要无情无义”和“智慧是无立场的”)。我拒绝用一种未来主义的“非民主空想”去代替现有的“民主幻想”,因为不理解“现实逻辑”的“愿景设计”不仅是一种有害的思维习性,而且还是用激情冲击理性从而使导致智力退化的最佳方式。我把“该怎么办”的问题留给局限比我小、能力比我大的人。
所以,尽管“产权国家论”会有许多规范含义,但它首要的是一个实证性的理论。中国的前途是多党民主还是一党立宪,这种讨论不代表一种主张,而只表达在理解各种政权现实后的一种推测。“产权国家论”的三个核心“推测”是:
第一,“民主的公地悲剧”是一个大悲剧,比它更大的悲剧是人们根本不知道民主会有“公地悲剧”,但最大的悲剧将是,由于谁都不原意任何人批评他争取政治自由的权利(哪怕它只局限在“与改变政府形式相关的权利”),因此,人们将把它当成一个“一个恼人的事实”,并同任何其它对“恼人理论”的“条件反射”一样加以否定。理解任何一种新的世界观都需要巨大的心理费用、观念费用、知识费用、以及思考费用,因此,“产权国家论”将不会被绝大多数人所接受。经济学常识里的“公地悲剧”简单而易于接受,“产权国家论”的“民主的公地悲剧”简单却难于接受,这个“公地悖论”将长期存在下去。
第二,正在中国蔓延的“民主原教旨冲动”将继续沿着“公地逻辑”而扩大,这种扩大将不会由于“民主公地悲剧”的理论揭示而减缓;因此,“民主原教旨冲动”仍将是中国未来最基本的社会问题之一。
第三,一党制不好,但民主制肯定更坏。如果“民主原教旨冲动”在一党制内部得逞,后果将是一场灾变。但是,古老睿智的中华文明仍将极有可能制伏“民主原教旨”而避免“民主的公地悲剧”。
人最缺乏的认识就是对人性中利害外部性的认识,人最大的幻想就是对一种理想政治的幻想。我确信,“民主是人类最终的政府形式”只是西方错误的“思想布局”中的一个似是而非的“价值理念”。只要打碎民主的道德光环,民主就只剩下“公地悲剧”。
作者简介:方绍伟,美籍华人经济学家(原籍广东汕头),芝加哥“制度经济研究中心”主任(www.ieCenter.org) ,华中科技大学客座教授,2009年十佳“中国读本”之一《中国热》作者;毕业于北京大学经济学院,曾就职中国社科院美国所,曾任天则经济研究所副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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