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dnesday, August 19, 2015

黄夏:希特勒的“选择性反腐”

(2015-08-19,共识网,来源:豆瓣网)
        戴按:此书值得一读。第一,它驳斥了阿伦特的一个说法;第二,纳粹党腐败的原因,恰恰是其权力不受制约;第三,它指出,纳粹党反腐是“根据党的运动的需要”进行。

        摘要:按巴约尔的分类,纳粹德国的腐败有这样三种:支持的腐败、容忍的腐败和打击的腐败。这三种类型的界限并非泾渭分明,尤其是后两种腐败,是随国内形势、政治与军事动向而相互转化的。   

  现代国家中,恐怕很少有像第三帝国这样热衷于腐败,和这样不热衷于反腐的政权了。德国历史学家弗兰克•巴约尔在研究大量庭审记录、新闻报道、党内报告等历史资料的基础上,撰成《纳粹德国的腐败与反腐》一书,向我们揭开了纳粹德国的腐败之谜。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反驳了汉娜•阿伦特关于纳粹大屠杀系“一个现代国家的、基于分工的官僚机器”的“行政大屠杀”的观点。
  因为,“官僚机器”的说法暗示了这样一个假设,即其成员是在经典的官僚体制如马克斯•韦伯所描述的的框架下活动的,“不带个人的喜怒哀乐、遵守严格的规章制度、分工合作、在官僚的等级制中各自只有有限的权力”。巴约尔认为这样的描述在评价纳粹腐败和反腐的问题上简直大错特错,因为纳粹政党及其成员不仅不遵守自己制定的党纪国法,反而以最穷凶极恶的方式从事和扩大腐败。而其之所以能够如此贪腐而又能逍遥法外,不是因为他们“各自只有有限的权力”,而恰恰是他们握有不受监管因而也是无远弗届的权力。
  如此,纳粹腐败与其他政治体制中的“常态”型腐败,比如官员在分配公共资源和政府采购时受贿之类的现象,既有重叠,也有独具纳粹统治体制特色的重大区别。《纳粹德国的腐败与反腐》便着眼于揭橥这样的重大区别,就如巴约尔在披露该书的写作宗旨时所言,“本书主要的研究对象是第三帝国特有的腐败现象,这些现象要归因于1933年之后国家和社会发生的结构性变化,因此不具有连续性,而是对纳粹统治结构和政策(包括灭绝政策)而言的典型现象。”
  按巴约尔的分类,纳粹德国的腐败有这样三种:支持的腐败、容忍的腐败和打击的腐败。这三种类型的界限并非泾渭分明,尤其是后两种腐败,是随国内形势、政治与军事动向而相互转化的。
  关于第一种腐败,我们很难理解,它竟然会受到支持。道理其实很简单,那就是在纳粹“夺权”前的“运动”中,纳粹政党向其追随者灌输了这样一种信念,即其失业、破产、生活不顺,全系魏玛政体和犹太人一手造成,以此号召夺权并许下政治诺言,一旦夺权成功就将补偿他们在“斗争年代”中付出的牺牲。依循“牺牲—补偿”原则,纳粹政党在上台后将其拥趸大量安置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公私合营企业,并排挤非党人员。其目的,在于用国家财政豢养拥趸,并以渗透政权机构的方式巩固其统治。这就是我们今日所说的“体制化腐败”。
  容忍的腐败则来自各种特设基金和小金库。鉴于纳粹统治结构分为不同的权力集团、特别机构、委员会、特别专员等派系,它们需要特别的活动资金来支持和供养自己的私人亲信和追随者。而特设基金和小金库则因其保密、不受开支检查和金融监管而备受高层的青睐。以希特勒为例,他的“基金会”资金来源主要是国家财政、经济界捐款(1945年,高达7亿帝国马克)、《我的奋斗》的版税和稿酬(户籍登记处必须向新婚夫妇提供这本书,每年收入约150万到200万帝国马克)、帝国邮政部门因销售元首肖像的邮票而给希特勒本人的分成(总计5200万帝国马克),和各种不缴税的遗赠。而纳粹党各省部书记的“基金会”,则以控股党报、接管和购买企业、购置房产地产、要挟捐赠等方式筹集。它们的共同特征是:利用国家公器聚敛私财,或者通过将国产(包括“依法”征用、没收被占领区人民和犹太人的财产)“党产化”、再进而“私产化”的方式,收入个人腰包。  
   腐败受到支持和容忍,其根源在于作为一个“夺权”上台,架空了整个议会和其他监管体系的政党,纳粹政府缺乏合法的政治授权。它的统治,是以封君—封臣、恩主—门客、匪首—打手的“酬报—忠诚”方式来维持和运行的。而用以换取“忠诚”的,不可能是大而无当的党纪国法,只能是实实在在的经济利益。一旦封君、恩主、匪首拿不出好处来,也就意味着其统治合法性的丧失。因此,纳粹中高层汲汲于以不法手段扩充小金库,并对下层的贪腐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也就在情理之中了。当然,也有分赃不均导致矛盾激化的情况发生,“牺牲—补偿”原则推高了追随者们的心理预期,以至他们甚至会把没有满足其期望的上级告上法庭,要求作出应有的“补偿”。
  因而,纳粹政党对腐败的打击,先天就已机制不足、动机不纯了。按照其统治原则,也只能找到“选择性反腐”这样一个唯一的选项了。当纳粹党员卷入体制内部的权力斗争、或者在靠山和保护人眼中失去利用价值,或者侵吞了党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或者在1942年德国开始遭遇战争失利,人民需要依靠救济品过活、而物资管理官员大肆贪腐的情况下,才会在“反腐”中被当成牺牲品、替罪羊清洗掉。而那些真正的大老虎,是从来不会被真正究责的。或许,希特勒的指示可以视作“选择性反腐”的最佳脚注:党和国家的司法机构“不应当根据法律的观点,而是应当遵照党的运动的政治需要”进行裁决
  这,已经不是一个国家据以立国的理念,而是“强盗共同体”的宣言。但我们不禁要问,腐败横行,难道不是会蛀空国家财政、毒化金融环境、打击投资信心,进而造成经济全面崩坏吗对此,巴约尔写道:“在纳粹统治下,货币本来就没有什么作用,政权靠借贷生存,借以开拓资源的则是最原始的手段——掠夺。”纳粹德国从对犹太人财产的“雅利安化”、对东欧等被占国家的压榨、从对集中营囚犯的剥削中,积累起巨额财富。因而,比起作为协调朋党体制、促进政府运作和保持社会稳定的“润滑剂”,腐败“造成的高成本和收入亏空,不是那么引人注目”。同时,腐败中的权钱交易,也鼓励更多人加入到“雅利安化”、大屠杀和剥削占领区的活动中。
  在此基础上,巴约尔写出了本书最诛心的一句话:“虽然德国群众对腐败进行了大规模的口诛笔伐,但德国社会的确是通过腐败获得了很多好处。”巴约尔并不把纳粹统治视为自上而下的独裁政权,而是看作“德国社会以各种方式广泛参与的社会行为”。他没有继续往下说的话,笔者来将之补上:全体德国人必须为纳粹造成的重大灾难承担责任。这一点,与作家君特•格拉斯坚持对整个德国民族的批判,是相吻合的。

  (《纳粹德国的腐败与反腐》[]弗兰克•巴约尔著 译林出版社2015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