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7-20 14来源:经济观察报)
导语:罗尔斯倡导的公共理性,值得每一位公共事务的参与者深长思之
我们的世界大得足以容纳许多真理。——斯蒂芬·茨威格
寻求我们所谓的人类理性之权威意味着,努力以一种合理而可信的方式向他人陈述我们的观点及其证据,以便他人能够合理地对这些观点及其证据做出判断。——约翰·罗尔斯
一
公共理性是约翰·罗尔斯在专著《政治自由主义》里倡导的理念,他曾数易其稿,在1997年的最终定稿里,为杜绝歧义,他改换了主要术语,抹去原文中易让读者联想到康德的语汇。在他洞幽烛微的阐释下,公共理性的功用渐次展现。看起来,每一位致力于在公共领域就公共事务发表明智见解、履行“文明公民义务”的人士,都应该采纳公共理性,公共知识分子更是义不容辞。
罗尔斯素以难读著称,与康德不同,他的表达并不晦涩,唯那份强悍到极致的周到精微,令读者望而却步。寻常知识分子与罗尔斯的差距,好比思虑止于五六步的江湖棋手突遇一位算路驰骋五十手开外的绝世高手。因此,理查德·波斯纳法官在《公共知识分子——衰落之研究》里,就是否将罗尔斯列入公共知识分子而大费踌蹰。波斯纳心目中的公共知识分子,除别种指标外,还必须满足“为更广大的社会公众写作”的条件,罗尔斯在此项失分太多,他的读者里没有几个寻常公众,寻常公众难以跟进他动辄延展五十手开外的悠远理路。
《正义论》出版三十余年,在美国发行了20万册,不算少,但我们知道,存在着一类经常被人当作小佛像“请回”家中供放的书籍,它们就像书架上的压寨夫人,缺她不得,在我国销量不菲的《时间简史》、《尤利西斯》和《芬尼根的守灵夜》,亦属此列,人们无法结合销量揣测其风行程度。罗尔斯多半也在享受这种“敬而远之”的待遇,波斯纳表示:“罗尔斯……属于一种令人畏惧的学术风格,对于一般读者甚至对于受过普通教育的读者来说皆过于艰涩。”老实说,笔者同样对他深感畏惧,本文仅对其学说一隅的公共理性略加评点,初衷虽是服务于知识分子写作的研讨,却也便于藏拙。
我把罗尔斯——包括早他二百年,近年常被学者拿来与之并提的伊曼努尔·康德——视为上游型知识分子,与普通知识分子相比,他们更加倾心于公平正义,但他们不是就事论事,而是着力于制定原则,提供方法,设定标准。就像牛顿三大定律有助于物理学家从事研究,康德、罗尔斯等人确立的原则和方法也构成普通知识分子的思维养料,为后者意气风发的时政议论提供参照和准绳。他们的思想自成一派丰茂草野,普通知识分子徜徉其间,才有望产出优质的文字牛奶。当然,对他们进行质疑,价值同样巨大。伟大的思想不是奠基于万众崇敬的仰视中,它命定要接受无休无止的淬火。
前不久,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就同性恋合法化作出了一个轰动世人的判决,宣告了同性恋平权运动在美国取得重大胜利。由安东尼·肯尼迪大法官撰写的多数意见书——也包括首席大法官约翰·罗伯茨撰写的反对意见书——不失为运用公共理性的典范。在《政治自由主义》里,为便于读者摹想公共理性的表达方式,慎于举例的罗尔斯曾专门以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为样板,大法官之于罗尔斯,就像人体模特之于肖像画家,他由此得以深入掘进公共理性的核心。
下面,我且宕开一笔,试着假定谈论者对公共理性不以为然,看纷纷以自己偏爱的文化传统、民族道德或学术主张加入同性恋的讨论,话题有可能偏离到何种程度。
显然,怀抱宗教情感的守旧派人士,可能援引《圣经》等充满神性光辉的传统典籍为自己张势,因为圣经允许处死与男性行淫的男子,犹太教的拉比律法同样反对同性恋,《希伯来书》列举过一张完整目录,从鸡奸到与岳母发生性关系等,均在不赦。中国的“仇同”人士也可能依据儒家伦理,加入声讨队伍。但是,反对者也非束手无策,他们可以古希腊最伟大的立法者梭伦为例,因为梭伦不仅“不能抵制青年之美的吸引”,还曾在雅典制定一条法律:“不许奴隶作体育锻炼,也不许奴隶有娈童”,理由是,他把男性间的性事看得过于高雅尊贵,禁止下等人染指。人们在古希腊贤哲嘴里听到的“爱人”,未必指凡间的维纳斯,还可能指俊美青年。古希腊语里的“鸡奸”实指“美少年之恋”,与出自《旧约》中盛行男风的罪恶之城索多玛的那个词(sodomy),褒贬迥乎不同。
可见,听任各方专家援引各自偏爱的权威书证,无法令人信服,只会让正常的公共讨论,蜕变成一种奥林匹斯山上的诸神群殴。更有甚者,当你援引《圣经》或孔子替自己张目,一般说来你就不可能变得平和,更不可能承认失误,因为那好像是在代替耶稣和孔子认输服软。兹事体大,故可见的结果是,文词上烽火连天,观点上针锋不接,讨论云云,不过徒生滋扰。
扎实的学者可以通过探访同性恋社区和谨慎的社会调查(王小波、李银河夫妇曾为此努力过),或梳理史籍中的若干秘闻,为同性恋者正名。人们也可以通过开列杰出人物中的同性恋名单,如米开朗琪罗、达·芬奇、马赛尔·普鲁斯特、计算机之父图灵、美国知识界的良心苏珊·桑塔格等等,替同性恋遥为声援。至于列举任何单一性别扎堆处——如监狱、航空母舰、流浪营、因爆发战争而缺少男丁的城市、古代丝绸之路上的城镇等——均曾流行同性恋,更是替同性恋正名者的惯常思路,但反对者对此也非无计可施,他们可能如此反驳:列举精神病院杰出病友名单,并不能证明它不是精神病院。
那么,秉持公共理性立场的人士会怎么看待呢?他们根本不会纠缠于情感的正邪,大卫·休谟说过:“真理是可争辩的,趣味则不然;实存于事物本性中的东西是我们的判断力的标准,每个人在自身中感受的东西则是我们情感的标准。”罗尔斯也提供过如下建议:“正义不能求助于个人的道德性,通常也不能求助于道德的理念和价值。他们必须把那些东西看做是无关的。”既然此际谈论的内容关涉自由和权利,就不应听任论者抒发各自的情感偏好,在趣味之地,知识分子最好住嘴。以大法官为代表的公共理性实践者,只对个人自由和权利感兴趣,他们意在监督政府的权力,司法的权限,并捍卫权力制衡的重要性。美国马萨诸塞州最高法院大法官玛格丽特·马歇尔早些年在审理同性婚姻案件“古德里奇诉公共卫生部”中,即写出如下充满公共理性精神的判语:
许多人都持有根深蒂固的宗教、道德和伦理信念,认为婚姻应当局限于一个男人和一个女人的结合,同性恋行为是不道德的。许多人持有同样强烈的宗教、道德和伦理信念,认为同性情侣有资格结婚,同性恋者应当得到与异性恋者毫无差别的对待。这两种观点都没有回答那摆在我们面前的问题。“我们的责任是界定全体人们的自由,而不是强制执行我们自己的道德规范。”
二
罗尔斯是在一种“良序宪政民主社会”的框架内谈论公共理性的,他立论的起点是当代美国的政治生态。他似乎认为,尚未达到类似文明阶段的社会,无法接纳公共理性。比如,受“试图实现政治之完整真理的热情”所裹挟的社会,或如沃尔特·李普曼指出的,被一种“建立在自我否定和个人牺牲基础之上的政治理论”所深深压制的社会,都必然视公共理性为异端和天敌。实际上,公共理性在那种社会里找不到栖息地。
如果严格依循罗尔斯的准入条件,公共理性与中国社会也无甚关系。罗尔斯列举了最适合公共理性的人选,包括“法官、立法者、执政首脑和其他政府官员以及公共职位候选人”,公共职位候选人在向选民发表竞选演说和施政纲领时,有必要运用公共理性。罗尔斯一次也没有提到“知识分子”或“公共知识分子”,仿佛这号人物不入他的法眼。好在,他后来又大幅扩容了公共理性的适用范围,认为,只要是理性公民,并且打算就“宪法根本和公共善”发表看法,公共理性就对他适用。这个看法令人欣慰,我们知道,几乎所有涉及言论自由或公民权利的话题,都可以算作“宪法根本”和“公共善”,上文例举的同性恋话题也不例外。如此,公共理性与知识分子就发生关联了。
所谓“良序宪政民主社会”,也就是一种“理性多元论”的民主特征。罗尔斯的意思是,一个现代民主社会,本身存在着各种各样“完备性学说”,基督教自成一个完备性学说,佛教、伊斯兰教和儒家伦理同样各成一个完备性学说。信奉公共理性首先意味着遵守一项克制,即,“最重要的一点,它既不批评也不攻击任何完备性学说,包括宗教的学说和非宗教的学说,除非该学说与公共理性和一种民主政体的本质不相容。”
避免攻击任何完备性学说,可以导向另一项更加重要的克制,即,论者必须同时放弃以任何一项完备性学说作为立论基础。比如,论者生活中大可是一名虔诚基督徒,但当他决意面向公众就“宪法根本和公共善”话题发表意见时,他既不应该攻击(比如说)伊斯兰教义或儒家伦理,也不应该坚守自身的基督徒情感及道德偏好。技术上说,这像是一种交换筹码,一种对黄金法则(“你们愿意人怎样待你们,你们也要怎样待人”)的实践。只有讨论者放弃各自偏好的学说,讨论才可能继续,共识才有望达成。或即使仍有分歧,分歧也在可控范围内。
同理,公共理性也必须排除“背景文化”的滋扰。“背景文化”是另一个罗尔斯术语,我们可以理解为任何言之成理但尚乏普世性的学说或思想,比如古斯塔夫·荣格的原型理论,卡尔·施米特的政治哲学等,不管持论者对该学说多么信赖和热爱,在讨论公共事务时,只要拟想中的理性公民对其缺乏了解和认同,亦即无法“合理地对这些观点及其证据做出判断”,对该学说的依傍式援引就应该舍弃。
当然,在与公共事务无涉的领域,亦即当论者的身份不再是公共知识分子而是一名私人知识分子时,他有权用他喜欢的任何方式来援引任何奇特或奇葩论据,从普鲁斯特《追忆逝水年华》里寻找支持或反对同性恋的理由,也在允许之列。反之,只要他打算面向公众发表公共意见,就必须回避所有尚存争议的学说,哪怕原因出于高冷或高端;他不应指望依靠那些只有他本人或其所属精英小圈子方能验证其真伪的学说展开论证,更不必幻想借助文后标明的大量显赫出处,增加自己的论证效力。信奉公共理性就意味着,必须把这种行为视作骚扰和外行。
比如,我们不时见到一类作者,他们一边热心于公共话题,一边又有能耐将任何公共话题转变为对自身信奉的特定学说、特定意识形态的自弹自唱,如儒家复兴运动、普及基督教义。服膺公共理性的读者,会在第一时间把他们裁定为蹩脚的观念传销者。我通常将此归结为第三世界知识分子的业余习气。
将上述两大类常规论证(即依傍某个“完备性学说”或某个“背景文化”里的观点)从公共理性里排除后,罗尔斯提议道:
我提议,在公共理性中,各种有关真理和正当的完备性学说应由一种在政治上合乎理性的、可以对作为公民之公民谈论的理念来替代。
简单地说,罗尔斯承认并尊重所有其他学说,它们在不同论域里各有优长,但只要我们面临的任务是面向公众并就“宪法根本和公共善”发表公允见解,就必须用一套全新规则加以替换,我们需要依赖公共推理。“公共推理”也是罗尔斯的术语。
除了“大法官”,罗尔斯另一个著名比喻是“立法者”。当作者或读者把自己假想成一名立法者,他对公共理性的理解,就“虽不中,亦不远”了。大法官和立法者的标志之一是:全面抑制个性化观点。公共理性依其本意,并不预先许诺新颖,新颖只能成为公共理性的自然结果,而不宜成为先在目标。
三
温和谦逊的罗尔斯,并未将公共理性视为自家独创,他只是在“重释公共理性的理念”。在《政治哲学史讲义》一书里他强调:“卢梭的观念当中包含着一种我称之为公共理性的理念。据我所知,这种理念起源于卢梭,尽管这种理念的不同版本后来在康德那里也能找到;而在推动这种理念的发展方面,康德也是非常重要的。”在给哈佛学生讲解约翰·密尔时,他又从密尔“合理的理据”中,找到了自己的理念先驱。
诚然,公共理性不是一项出人意表的观念发明,在学术探讨过程中,学者可能在某个阶段意识到它的存在,有些人还意识到它的绝对重要。比如,康德的第一绝对律令,即“使你的准则普遍化,只按照你同时认为也能成为普遍规律的准则去行动”,不仅从原则上定义了公共理性,还可能启发了罗尔斯的“立法者”比喻;有论者指出,该律令亦与“黄金法则”相通。当知识分子用这种约束性标准介入公共事务时,他正像一名立法者,或一位最高法院大法官。
休谟在1739年写下这段话:
每一个人的利益都是他自己特有的,由这份利益所引起的厌恶和欲望不能假定对他人具有相同程度的影响力。因此,一般的语言,既然是为了一般的用途而形成,就必须根据某些更一般的观点来铸造。
所谓“根据某些更一般的观点来铸造”,差不多就是指公共理性。罗尔斯的美国前辈沃尔特·李普曼在《幻影公众》里写道:
按照自己的喜好歪曲规则的人往往喜欢假装或想象自己是遵循公众的需求行事,所以必须要有可被接受的规则存在。
所谓“可被接受的规则”,亦与公共理性暗通款曲。李普曼同样在强调一种全新牌戏。
公共理性的好处不言而喻,其难点则与人类的本性有关。将一己偏见包裹在公正、客观、正义的外衣下,原本就是人的秉性,哪怕某公偏激至极,他在揽镜自照时,照样可能把自己视作公正的楷模。比如,当人们想谋得一个更好的价格或判决结果时,他们不会坦言一己之私,相反,他会强调公道。对每个人都一样,那个对自己最有利的价格,最有利的判决,往往会得到“最公道”的评价。
有位叫菲尔·泰特洛克的心理学家,通过心理实验,归纳了两类推理方式。其一是探索性思考(explorative thought),即“对各种观点的公允的思考”,其二是证实性思考(con-firmatory thought),即那种“使个别观点理性化的片面意图”。他的实验结果是,人们只在满足如下3个条件时才会强化探索性思考:“(1)作决定的人在看法成型前就得知他们必须对听众负责;(2)听众的看法是未知的;(3)他们相信听众是见多识广且对准确性感兴趣的。”除此之外,“也就是所有时候,责任的压力仅仅是强化了证实性思考”。另一位推理研究者大卫·珀金斯发现,智商优异及相对更高的受教育程度,不会有助于人们养成探索性思考所必不可缺的“换位思考”能力,多数情况下,他们只是变成了一个个更擅长寻找“我方观点”的政客或律师型人物。事实上,一位可以毫不勉强地运用公共理性的人,简直就是人中龙凤,因此,《正义之心:为什么人们总是坚持“我对你错”》的作者乔纳森·海特在引用了上面两位同行的发现之后,沮丧地表示:
我们的道德思考更多地像是一个追求选票的政客,而非追求真理的科学家。
对此,再没有人比《人性的弱点》作者戴尔·卡耐基说得更通脱麻利了。他告诫我们:“请认清这个道理:批评就好比是信鸽,最终会回到原地。所以,我们意欲修正和谴责之人,都有可能为自己辩护,而最终会反过来谴责我们。”因此,在人类的先天思维倾向尚未发生可喜变化之前——在可见的将来,我们看不出可喜变化的前景,无论在中国还是美国,人性的永恒,首先表现在错误的永恒——过度强调公共理性,要么诱人自我粉饰,要么变成打水漂。对羊群实施军事化训练,并不能把它们培养出狼性。波斯纳法官即对美国公共知识分子的言论水准哀叹连连。
另外,将“完备性学说”和“背景文化”过于坚决地剔除在公共讨论之外,虽然理由可敬,但也会降低讨论的广度和深度,使得公共讨论的整体水准趋向贫瘠。因为,这样做必然要求每一位参与者对自己凑巧擅长的领域大加割爱,如果他们决意采纳公共理性,其言论水准就像一个个被迫使用非母语进行交流的人,下滑在所不免。罗尔斯的哈佛同行迈克尔·桑德尔教授也曾质疑这种“一边裁定重要的公共问题,一边假装一种无法达成的中立性”的公共理性立场的成效,他认为,“缺乏实质性道德参与的政治,会产生一种贫瘠的公民生活。”而罗尔斯呼吁替换掉的那些“背景文化”或“完备性学说”,常常会增加讨论的亮点和新意,赋予讨论以更多的内涵。再则,以往的公共道德正奠基于各不相同的完备性学说之中,禁止基督徒谈论公共道德时援引基督教思想,效果往往等同于叫他失言。
更重要的是,论者在公共理性方面过于步调一致,最终可能反而贬低了罗尔斯强调过的民主场景:理性多元论的世界。好像我们一边认可这个多元,一边又畏惧多元的正当结果。这是否也显示了一种对“思想的自由市场”的怀疑,仿佛我们对充分讨论的思想成果缺乏信心?
罗尔斯倡导的公共理性,值得每一位公共事务的参与者深长思之,他的建议即使仓卒难办,作为一种“取法其上”的目标,也值得高度尊重并置诸座右。另一方面我们也看到,罗尔斯引为楷模的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偶尔也会逸出公共理性的规范,当他们奋笔撰写异议书时,更是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