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美国大选尤其是关于特朗普的争论中,中国的一些基督徒以及似乎皈依了基督教的学者因为特朗普不断地宣称自己的基督教福音派信仰而欢欣鼓舞,进而对其排斥穆斯林等非基督教国家移民的主张而赞赏有加,并且表现出一种强烈的信念,即美利坚合众国的宪政以及保守主义哲学的根基正在于基督教新教的信仰,不仅如此,对于其他国家而言,也只有确立了这种基督教信仰,才可能建立宪政体系。这一点,在前面提到的那本书《川普主义》的作者群里,俨然变成一种共识。
从大学三年级开始,我个人关注基督教及其与西方法治关系的历史已经四十年,自己的本科和硕士学位论文的主题都是中世纪教会法及其对世俗法的影响。我当然知道,欧洲的宪政体制与基督教(或者天主教)之间所具有的深刻关联。例如,中世纪欧洲流行的教会权力与世俗权力之间的两分乃是近代宪政分权体制的历史渊源之一,同时,也正是这种强调“上帝的归上帝,凯撒的归凯撒”的传统成为近代宪政中政教分离的源头活水。对于美国的立宪国父们而言,他们之所以要通过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不得确立国教的准则,也是因为他们看到了在欧洲以及北美殖民地时代的宗教迫害,因而对世俗权力与宗教信仰结合在一起所产生的危害产生了极大的忧虑。
至于说到美国宪政体制,尤其是权力分立、联邦制以及宪法所确立的各种维护自由与人权的准则,有些属于国父们的天才创造,更多的则是悠久的西方文明演进成果,基督教只是宪法的渊源之一。其他重要的根基要素包括前基督教时代的希腊政治哲学、罗马法以及英国法律史上所逐渐形成的司法独立和法律职业化等等。虽然由于大法官具有僧侣身份,英国的衡平法渗透了一些教会法的立法和原则,但整体而言,美国所继承的英国法中仍然以世俗的成分为主导。约翰·亚当斯(John Adams)说得最真切:“让我们研究自然法,研究英国宪法的精神,阅读远古时代的历史,思考希腊和罗马的伟大范例,追思我们自己不列颠祖先的行为,他们为捍卫我们人类与生俱来的权利抵抗外来的以及内部的暴君及篡权者。”(Adams, ed. Works of John Adams, III, p.462)
不仅如此,在美国的种族以及文化越来越多元化的今天,作为一部适用于如此繁杂移民组成国度的宪法,必须具有超越基督教的包容性。在过去的一个多世纪里,作为自由乐土的新大陆成为世界各地人们的向往之地,纽约港前面的自由女神像见证了多少不同信仰和肤色的人们进入这个国度,他们有南美洲或爱尔兰的天主教徒、受纳粹迫害的犹太人、印度或印度尼西亚的穆斯林、中国或越南的佛教徒或无神论者,凡此种种,他们中的许多取得了美国的公民身份,却无须改变自己的信仰。这些移民的子女中,肯尼迪、奥巴马成了美国总统,布兰代斯(Louis D. Brandeis)成为第一位犹太裔大法官(金斯伯格是首位女犹太裔大法官),国会议员、联邦法官、行政当局高官中各种族裔缤纷多彩,如今的美国,谁敢公然宣称WASP(即白人-盎格鲁-撒克逊-新教徒)才是主流?
还有,在二十世纪,一些基督教不占信仰主流甚至很少基督徒的国家里也建立起运行良好的宪政和法治体制,日本就是一个绝好的例证。尽管麦克阿瑟主导的现行日本宪法具有美国宪法相当的影响,但是,一方面,这种影响的内容本身并非与基督教信仰相关联,另一方面,支撑当代日本宪政的根基观念也并非完全是西方舶来品,更有前明治时代超过七个世纪中所形成的“统”“治”分离以及幕藩体制下的地方自治传统。另外,台湾在过去三十多年里从威权向民主体制的成功转型也是另一个鲜活的证明。无视西方宪政跟基督教信仰及教会之间的关联固然不符合历史,但夸大宗教的作用,却足以导致一个令人绝望的结论:中国的宪政梦必将是“此恨绵绵无绝期”。
原载《思想》(台北联经出版),第42期,2021年4月13日出版,页137-1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