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美政,02/15/2022)
上周我报道了关于加拿大卡车司机在多个城市的抗议活动。目前这一抗议活动还没有偃旗息鼓的意思。在首都渥太华和其他的一些重要城市,依然时不时地发生巨型卡车招摇过市,阻塞交通,甚至阻塞重要的贸易通道。周一,首相特鲁多
Justin Trudeau 宣布国家进入紧急状态。
宣布进入紧急状态意味着什么呢?这意味着政府将有权采取一些措施对抗议活动进行一定的限制。比较引人注目的是政府将有权调动军队来驱散示威人群,但特鲁多表示目前没有这个必要,军队不会被调动。当下更具有实际意义的,是宣布紧急状态之后,联邦政府有权冻结资助非法示威活动的资金来源。
财政部长宣布,用于非法阻塞交通的卡车,将被视为一种对非法行为的资助,这一卡车所在的公司的账户,会被暂停使用。公共捐赠应该合法注册,但如果是资助非法的交通阻塞,那么这些捐款账户也会被暂停。财政部长表示,目前在边境上阻塞交通要道的行为,每天给加拿大带来
5 亿美元的贸易损失。
于此同时,昂达略省表示将会在
3 月
1 日取消疫苗接种的强制令。但省长福特表示,这是之前就有预案,而且必须建立在疫情有所好转前提下的,并非是迫于卡车司机抗议的压力。渥太华市长华生也表示他已经和抗议的组织者们达成了一项协议,抗议活动将远离居民区,只能在联邦议会门前的区域里进行。
Alberta 省的皇家骑警在边境上逮捕了参加抗议活动的
11 人,因为发现他们有对抗警察的行为并且携带 了 13 支长短枪支,以及大量子弹。这群人声称,只要警察敢于拖走那些阻塞交通的卡车,他们就将武力反抗。Alberta 省警方表示,这一事件已经进入了犯罪调查程序。
而美国方面则有些担心这一风潮会波及到美国,因为很多极右翼团体已经开始号召美国人效仿加拿大抗议者,用游行示威来对抗政府防疫行动中的一些限制措施。
在大多数人印象里,美国和加拿大几乎是一体的。不但文化上同文同种,而且政治制度也非常相似。甚至有些人还认为加拿大就是美国的第
51 个州。但实际上,加拿大的政治制度,乃至政治文化和美国有着相当大的区别。
在新闻报道中,我们看到,特鲁多首相在发表讲话时表示,政府不会违背“加拿大权利与自由宪章”Charter
of Rights and Freedoms (这是加拿大 1982 年宪法的最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很多人会想当然地将这句话理解为“加拿大政府不会剥夺游行示威的权力”。当然,这本身也没有错,特鲁多也强调说,政府不会限制和平合法的集会和抗议。但是,很多人可能不知道的是,加拿大的权利法案和美国权利法案 Bill of Rights 有很大的不同。美国因为是一个革命产生的国家,因此他们的法律规定措辞较为极端,有革命的纯洁性的味道。比如人权、自由、平等都是绝对的。但加拿大的权利法案是逐步形成的,就显得比较平和。加拿大的权利法案并没有将所谓的基本权利绝对化,政府有权来决定在特定条件下,取消一部分的基本权利。换句话说,加拿大宪法规定,政府可以在符合一定条件之下,中止部分自由人权的实践。
这一条是如此重要,以至于在加拿大权利与自由宪章中,这是第一节的内容,被称为 “限制性条款”。在文字描述中,这种自由被定义为“可以证明是合理的,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自由。换句话说,如果政府可以证明某种行为不符合“合理性” ,那么就不受权利宪章的保护。
这听起来有些空洞。我举一个具体的例子。比如说,如果一个人在公共场合高喊 ”“我很讨厌华人” ,但并没有具体攻击某一个人。那么在美国,这一行为虽然令人讨厌,但依然受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言论自由的保护。这不属于仇恨犯罪。但是,同样的行为在加拿大,就可能会被定为仇恨犯罪,因为这种行为已经不属于“合理的自由“ 范围,你虽然没有攻击某一个具体的人,但这种行为使得所有听到这一口号的人,尤其是华裔感到受了冒犯。因此这种行为在加拿大,就不受权利宪章保护,而涉嫌犯罪。
这就是我前面提到的,基本人权在美国的法律系统中,是绝对的;而在加拿大的法律系统中,不是绝对的,是必须符合某些公序良俗和社会价值约定前提下,才被权利宪章保障的。
也就是说,特鲁多首相的这句话是在说,这种试图拒绝接种疫苗,穿梭在各个疫区,还拒绝接受隔离
14 天要求的卡车司机的行为,已经涉嫌在实践一种非理性的,不合理的自由,因此政府有权力进行限制。但请注意,特鲁多在这里还仅仅是一种暗示。因为目前限制这种非理性抗议活动的依据,依然仅仅是因为他们阻塞交通,造成普通人的生活不便和大量财产的损失。特鲁多实际上目前没有意愿,甚至也可能没有能力,去宣布启动权利宪章第一条,来禁止关于接种疫苗的抗议活动。
为什么呢?因为加拿大毕竟是一个民选政府的国家。政府想要施行这种带有一定危险性的限制公民自由的做法,是受到严格控制的。具体的措施我这里就不叙述了。这是一个叫
Oakes 测试的流程,政府必须向法院展示,这种限制是出于”必要的,紧迫的“原因(类似于美国对言论自由的限制),有”实质性行动目标的“(不能简单说我这么做是为了人民幸福),而且必须在”自由民主的社会里被证明是合理的“(越界的自由不符合公序良俗) 。同时,这种限制行动必须是最小限度的,比如说你最多驱散人群,但不能将人群软禁,或者给人家一个寻衅滋事罪。政府限制措施的程度和范围,也必须让法院认为是合理和必要的,同时,必须是对自由伤害最小的选择。
因此,目前来说,加拿大政府在权利宪章第一节内容上的实践,还仅限于针对仇恨言论和色情内容的限制。这一次针对疫苗接种的抗议活动,如果要动用这一条规定,在我看来,门槛似乎还太高了一些。
关于加拿大和美国在制度和文化上的各种对比,我是非常有兴趣的。其实这两个国家无论从历史还是现实,无论从价值观还是制度设计上,都存在很大的区别。美国是宪法至上,无论你做什么,一旦被最高法院判定为违宪,那就只能停下来。但令人哭笑不得的是,虽然美国在表面上极其尊重
240 年前制定的宪法,但实际上宪法被不断地重新解释,赋予了更多的意义。这一过程,却不是民选的议员立法者来完成的,而是九个终身制的大法官投票决定的。所以我经常拿美国的宪法开玩笑:”原来是想树立一个有绝对权威的女神,结果女神说的话,只能由九个人来转达。” 这一说法有些刻薄,但美国宪法设置的不合理性,确实已经成为美国司法中一个非常尴尬的问题。在并不充分民主的情况下选出一个总统,再由这个总统来根据自己的政治信仰指定大法官,最后由这九个大法官来决定宪法到底写的是啥意思。
我们可以设想这样一种不幸的情景。如果 9 个大法官在一次会议中同时被刺杀了(比如说炸弹刺杀)。而当时在任的美国总统是川普这样的人。那么一夜之间,他就可以把美国最高法院全部的大法官换成极端保守的人。颠覆掉所有之前进步派大法官们对宪法的解释。同性恋婚姻合法就别想了,堕胎也不被允许了,甚至报纸也不能自由攻击政府官员了。这当然是一种极端情况的想象,但不能不说,美国的这套法律系统,也许在一些对美国缺乏了解的华裔学者中依然会受到膜拜,但其不稳定性和巨大的漏洞,是显而易见的。
而相比之下,加拿大和美国不同,没有经历剧烈的革命和内部严重的冲突。加拿大的宪法在各方面和美国相比,都显得更为中庸。加拿大宪法中英国的影子很浓重,但又没有英国那样的君主制的历史包袱。所以加拿大的宪法显得非常理性和平和,甚至加拿大的宪法中还规定了,什么什么情况下,多少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做出暂时的违宪的选择。这是因为,加拿大的政治制度是议会制,而不是总统制。在加拿大,天大地大不如人民选出来的议员组成的议会权力最大。而议会是立法机构,所以议会当然可以做出选择,在特定的情况下,暂时背离宪法另立新法,从权行事。但宪法的稳定性又必须得到尊重,所以必须是暂时性的。另外,加拿大修宪的门槛,也比美国要低很多,这保证了宪法始终可以根据实际的情况来进行一些修订。相比美国
9 个人就可以决定宪法的新解释,加拿大的修宪过程,就显得理性和实际得多了。
我原来还做关于加拿大政治的“今日加政”,但实在时间不够,后来就中止了。以后有这样的机会,我会更多地向大家介绍加拿大,美国这个同父同母,但成长路径完全不同的姐妹。